二、从古典自然法的外延倾向来看。
正如前面所论述的一样,自然法只是启蒙思想家建构自己法哲学体系的一个核心,他们由不同的自然状态出发,推导出对社会契约和政治国家的不同倾向的要求。他们的这些要求和新兴资产阶级的萌芽、发展和壮大的现实是不可分离的。因此,我们也可以从这个视角来简单考察一下古典自然法思想。自然法在古典的自然法理论时期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倾向于安全的古典自然法。霍布斯、斯宾诺莎的自然法理论是这个时期的代表。这一时期的欧洲处于动荡分化的阶段,法国在16世纪后半期的胡格诺战争和17世纪前半期欧洲三十年战争,对欧洲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重创,而英国的革命风暴也日益临近。霍布斯和斯宾诺莎将其自然状态看成是混乱和恐怖的写照,正是这一时期社会现实状况的真实反映,而普芬道夫思考自然法问题时,也是基于对“三十年战争”的反思。因此,他们对和平和安全的渴望是不难理解的。
第二个阶段是倾向于自由的古典自然法。洛克和孟德斯鸠是其中的代表。洛克以人人都遵守自然法的田园牧歌状态,表达了新兴资产阶级希望由一个“自由”、“平等”的社会环境以发展资本主义的愿望。洛克时期的资产阶级不仅需要一个有利于自己与自保的稳定环境,更需要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的自由和平等,洛克当然不能接受霍布斯由人性恶导出的专制主义思路,而要为他理想的政治制度寻求新的价值尺度。长期置身于法国封建专制制度的黑暗和残酷的环境下的孟德斯鸠,对自由氛围浓厚的英国的社会政治生活感触颇深。所以,当他纵论“法的精神”时,政治自由和法的关系便是其中最重要也最精彩的篇章。
第三个阶段也是最高和最后阶段,即民主阶段的古典自然法。卢梭是这一阶段的代表,他毫不掩饰地宣布所谓“自然状态”是一种假定,在那里人人平等,这是人类的黄金时代。
卢梭的自然法:情感的法。卢梭也选取了自然法论为自己的理论基础。但是他否定了理性为人之本性,把情感置于理性之上、之先,建立以情感为出发点和核心的风格独特的自然法论。他认为,把自然法等同于理性或认为它渊源于理性的哲学家们犯了一个共同的错误,既没有真正认识人的本性。
卢梭认为,统治自然状态的自然法是建立在先于理性而存在的两项原理之上,即自爱和怜悯。在这两项原理中,自爱是“自然的第一法则”,人的“第一位情感”和“第一个最重要的责任”,自爱的情感直接产生了怜悯的情感。而二者的关系的具体体现就是:自爱在逻辑上先于爱他;爱他是自爱的逻辑必然;爱他是人性也是美德;怜悯限制自爱,决定人性为善。这个思想推及到政治生活中便是:人人具有的感情使人人具有权利,法律是“公意”,主权在民,“公意永远是公正的”。为了消除私有制造成的不平等,需要通过缔结社会契约,建立起平等,自由,博爱的新社会。
卢梭之后,延续了2500年之久的自然法在其理论口号被编篆成法典,如美国独立宣言,美国宪法,法国人权宣言,在它达到辉煌至极之时,开始衰落了。但是,以自然法为核心的天赋人权,社会契约,人民主权、法治和分权制衡理论却深深扎根于欧美的
宪法和他们的宪政意识之中。
历史的总结
自然法观念将法律与人类的理性和普遍道德的联系起来,从这个原则中,源导出法的观念和法的正义秩序;这个原则也是衡量实在法好坏的一个标准,从而不断推动实在法向正确的、善的方向发展,这可以说是自然法最大的贡献,也是其正确性之所在。自然法也因此在不同的时期起到了不同的重要作用,它帮助把严格的罗马市民法发展成适用范围较广泛的、更加公平的法律制度;它是中世纪教皇和皇帝冲突的理论武器;它奠定了现代国际法的基础;它构成了美国宪法和法国人权宣言的基石;它孕育了自然权利的概念,这种自然权利后演化为基本权利。今天,人们称之为人权。同样,自然法对其他法学派的影响也是存在的。如哈特提出了“最低限制的自然法”,以对分析法学进行补充;狄骥提出的产生与社会连带关系上的“客观法”也可以说成是某种意义上的自然法。
自然法衰落的原因之一来自其自身的理论缺陷:它是源于先天假定的演绎推理,所谓的“自然状态”、“社会契约”纯粹子虚乌有,因而不能解答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问题,如人们如何知道自然法?自然法确定的内容是什么?为什么自然法会是有效力?自然权利的存在如何证明?等等,以认识论的眼光看,自然法体现的演绎方法不能使知识证成,无法经验,因而其科学性、真理性受到极大怀疑。休谟,边泌等人在这些问题上向自然法理论发难,摧毁了它的先验的哲学基础,削弱了自然法理论的影响。同时,进入19世纪后,随着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在欧美国家相继建立,自然法在各项原则基本上落实为实证法的原理、原则,甚至是条文,既然如此,当时首要的任务就是如何在司法审判和立法上来实现它,再不必在抽象的思想争论中斗争了。
但是,由于自然法的“正义”的内涵价值,也因为自然法具有灵活的多变性。进入20世纪后,自然法学说又得到了复兴,尤其在两次世界大战后,自然法在新起点上得到了发展,理论流派蔚为大观。每当人们援引自然权利、天赋权利、基本权利、不可剥夺的权利、不可侵犯的权利时,每当人们诉诸正义、平等、自由、价值等观念时,每当人们对现存法律进行批判时,就不可避免地回到自然法的一些原则,这就形成自然法的“永恒的返回”现象。自然法这种“永恒的返回”现象的原因何在呢?我认为自然法植根于人类的理性之中,古往今来一切自然法学说总是与当时人们对“理性”的理解有关。“理性向来就存在”,所以,“不朽的自然法律精神永远不可能被熄灭”。虽然,自然法在复兴之后再也没有历史上唯我独尊的地位,但这位“绝代佳人”依然“风韵犹存”。
自然法的现实意义研究
一、自然法与
宪法的关系问题。
自然法发展和
宪法的产生有着必然的联系。而自然法的思想特别是近代古典自然法的思想对近代
宪法和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影响是巨大的。正如英国学者劳特派特指出的那样:“如果没有自然法体系和自然法先知者的学说,近代
宪法和近代国际法都不会有今天这个样子。在自然法的帮助下,历史教导人类走出中世纪的制度进入近代的制度。”自然法经过古代自然法和中世纪神学自然法的发展,为古典自然学家所继承并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哲学体系。这个体系以自然法和自然权利为核心,以自然状态为起点,以社会契约和政治国家为其政治结论,将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要求论证为自然法的普遍原则。而后,又将自然法的基本原则订立在他们的
宪法或
宪法性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