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斯宾诺莎的自然法:Might is right。
斯宾诺莎是继格老秀斯之后,又一伟大的荷兰思想家,他以“人的本性”作为其政治几何学的推理出发点,他立意从人们本性中推出“最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制度来”。他指出,“人的本性是永远和到处同一的,这种共同的人性就是自我保存。”自我保存是“自然最高的法律和权力”。“一个人的幸福即在于他能够保持他自己的存在。”当然,人的“自我保存”是在理性的指导之下的。
斯宾诺莎认为人的自然权利的大小和他的力量有关,人有多大的力量就能满足多大的欲望,也就有多大的权利,这就是他那句著名的口号:“Might is right”,即权力就是权利。每个人有一定的权力来寻求他的个人利益,这些权力就是人的自然权利。他的观念中体现了对资产阶级弱肉强食、尔虞我诈、相互侵吞的合理合法性论证。
斯宾诺莎认为生活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都只受自然法的支配。由于他的“自然”概念等同于本体论上的无所不包的“实体”,所以他的自然法也不同于其他启蒙思想家仅仅指人的理性,而是包括人们的生存与活动规律在内的一切自然法则。就像大鱼吃小鱼的权利一样,人不择手段地保存自身,乃是自然的最高的律法与权利。当然,这是毫无安全感的,为了求得安全和幸福,人们便要求进入有统一的权利和固定的法律文明社会,按理性的指示而生活。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理性所发现的一般规则。
霍布斯也认为自然法是一门完善的可以证明的科学,这门科学在极大的程度上应用数学中几何学的公理方法去证明,并且他的政治推理更严格、更自如。《利维坦》就是用这种方法写成的。霍布斯以人性为前提,假设了一个自然状态,由自然状态推及人的自然权利、自然法原则以及社会契约,形成了比格老秀斯、斯宾诺莎更明确、系统的近代自然法论。
霍布斯笔下的自然状态是一个混乱的世界,其中的人不是一个社会存在,而是一个孤独的自私之徒。在放任的自然状态下,每个人拥有无限的自由,充满着争斗,就像狼和狼一样。自然状态如此威胁人的自我保存,人类需要也能够摆脱它。他认为,人天生就有理性这一调节力量,理性可以使人自觉地由野蛮过渡到文明,由暴力和竞争过渡到和平和合作。这是由自然法产生的。
霍布斯对自然法的实质和原则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他指出,“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法则,它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由此可见,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它只适用于具有理性的人类,人类唯有遵循自然法才能使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因此,自然法应该是人们行为的最高规范。他的自然法只适用于人类,而不想此前的思想家一样包括广义的自然法则的含义,从而使近代自然法概念更明确、更规范了。同时,在启蒙思想家中,霍布斯第一个具体列举了自然法的原则。
为不致使人类在自然状态的冲突中走向毁灭,人们需要和平。自然法于是便有了第一条:寻求和平,信守和平。为了和平,人们必须放弃某些自然权利,这就是自然法的第二条:平等和自由。第三条是遵守契约,因为这样才有正义可言。霍布斯拟订的自然法达14条之多,而其中他最看重的东西就是和平、安全、自由、平等和正义。霍布斯将其概括出一个总原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他认为这是正义和公允的体现,是永恒不变的哲理,是人们行为的最高尺度。这样,自然法不仅是政治规范,而且也是道德规范。
霍布斯的自然法有着十分积极的理论意义。首先,他赋予自然法明确、实在而丰富的内容,形成了近代第一个系统的自然法理论;其次,霍布斯明确提出人人生而平等的论点,为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理论奠定了基础。
(四)、普芬道夫的自然法:人类“正确理性的命令”。
自然法思想是普芬道夫全部政治思想的基础,他的自然法理论汲取了格老秀斯和霍布斯的思想,并在他们的基础上更明确化。
普芬道夫的自然法理论同样是从讨论自然状态开始的。他认为,自然状态有两种含义:第一,表示除了一切因文化进步而产生的人类状况;第二,表示一切民族----虽然不一定在同一时期-----所曾经立过的实际状况。普芬道夫认为人性都是自私的但又有社会性,希望过社会生活。从人性的两重性出发,他提出自然权利与自然义务关系的重要观点。他反对人的绝对自由的观点,认为人要求过社会生活的动机就是人对他人、对社会具有一种自然义务。在西方近代,普芬道夫是最早提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点的思想家,这也是他自然法理论中最具特色的部分。因此,他认为自然状态下的认识有理性的,人们按照自然法的要求行动,自然状态是和平的。
普芬道夫和格老秀斯一样,将自然法定义为人类“正确理性的命令”。自然法不仅是人的行为准则,而且是判断是非善恶的道德标准。自然法对人的行为的约束作用不同于成文法。成文法的本质特征是制裁,而自然法的约束力来自于道德的力量。他的自然法则包括:不得侵害他人,尊重他人的财产,遵守承诺与契约等。自然法的第一个重要的内容与原则就是维护和平的社会生活。
普芬道夫的自然法理论,特别是他的自然义务的思想为西方近代国际法理论奠定了基础,同时也对消除战争带来的灾难,促进欧洲的和平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五)、洛克的自然法:理性也就是自然法。
洛克继承了培根和霍布斯的哲学思想,提出了人们认识论起源于经验的著名原则,但看不出来他将其经验认识论贯彻到自然法学说中。他和霍布斯一样,自觉采用几何学的方法来建构自己的政治哲学体系,他把后者创立的社会政治理论发展到成熟阶段,奠定了自己在西方政治哲学的特定地位。
洛克的自然法概念基本上承袭了格老秀斯的观点,他认为一切事物都具有符合自己本性的固定法则,人类也要受自然法的约束。理性和社会性是人的天性,自然法正是从这种人性原则中引申出来的“理性与公道的规则”,所以是固定不变的和普遍适用的。洛克说:“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
洛克反对把自然法仅仅看成是自我保存的法律,把理性仅仅看成是提供自我保存的最好手段。他说:“功利不是自然法的基础,而是遵守自然法所带来的结果。”洛克认为自然法还应是“旨在维护和平和保护全人类”的法律,正因如此,自然法才可以成为人类社会及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础。他还认为理性不仅是自然法的渊源,也是认识自然法的途径。对于一切有理性的人,自然法是浅显而易于理解的。
洛克同样设定了一个自然状态模式,只不过这个自然状态被美化了许多,在那里充满于一派和平、自由、平等的景象。同时,洛克将凡是没有“可以向其申诉的裁判权力”的状态也看作自然状态。洛克这样赋予自然状态双重解释是有深刻含义的。一方面,他表达了新兴资产阶级希望有一个“自由”、“平等”的社会政治环境以发展资本主义的愿望。另一方面,他用没有共同裁判者来表达其强烈的反封建统治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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