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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正义、自然法

  第三、其认为,自然法这种理性,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他们认为,不论国家和种族出身,神授的理性人人都有。有一种理性为基础的普遍的自然法,它在整个宇宙中普遍地有作用,它的要求制约着世界各个角落的所有的人。
  第四、由第三点出发,由自然法的普遍性出发,斯多葛学派将自然法视为世界主义思想的依据。他们拒绝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关于人们自然不平等的观点,采取犬儒学派的关于人们相互平等的观点,其认为,整个宇宙有一个最高理性所产生的统一秩序。自然法就是一切人联结为一个巨大的共同体的纽带。神赋予每个人以相同的理性,所以人彼此都是平等的。
  正是斯多葛学派这种关于自然法是个人的和普遍的本性,顺从自然生活,自然法是法律与正义的基础以及自然法适用于世界上各个角落的芸芸众生的基本思想,奠定了在西方思想史上独具特色连绵不绝的自然法传统,对后世西方的法学发展产生了巨大和深远的影响。
  二、古罗马的自然法以及其贡献。
  在古罗马,自然法很早就是哲学或法学的一部分,罗马法学家曾用自然法的概念去论证取自外国法和非罗马人习惯的、似乎能普遍使用的许多原则的合理性,并将这些原则确立为一般法律原则。罗马法学家和司法行政长官凭经验建立了一系列理性和正义原则,它们不是一套自然法原则,而是体现了适用于各种人、代表了善良愿望的法和习惯的万民法。
  西塞罗吸收了斯多葛学派无所不包的自然法思想,并作了当时最为精彩的完整阐述。他认为,自然法先于成文法或国家颁布的法律而存在,它是正义的根源,是人类法律的基础。关于自然法的内涵,他诠释道,自然法是“正确的规则”或“最高的理性”。它“植根于自然”,与“自然相一致”,或“来自于宇宙”,是存在于自然界的内在准则。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而永存的。正如他在《论法律》一书中说:“当这种理性确立于人的心智并得到实现,便是法律。”
  西塞罗对自然法的解释对罗马现实法律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正如《查士丁尼国法大全》所记述的一样,早期的罗马法学家,包括西赛罗在内,都把万民法等同于自然法,将其视为重新发现的“自然法典”。自然法通过万民法发挥着创造性的作用,当斯多葛哲学在罗马帝国复兴时,自然法的独立地位终于得到承认。
  罗马人有着优良的法律传统。到罗马帝国时代,他们的法律成就达到了顶点,集中体现这一成就的是《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它是罗马法律和法学理论的总集,是罗马千年悠久法律传统的结晶。罗马人也正是通过这一部《国法大全》传递着他们对后世的影响,而自然法也正是通过《国法大全》体现出它的第一次重要作用。
  第一、自然法的“最高法”的地位得到了确立。在罗马人之前,众多思想家都没有真正确立自然法的“最高法”地位,而这一点在《国法大全》中得到了体现。《国法大全》中指出:法律有许多种,有一种是市民法(Jus civsle),它表现了一个特点共同体的利益,有一种则为万民法(Jus gerostiun),那里人们为了便于互相往来而订的。但是还有另一种法,它表现了一个更崇高的、更持久的准则。那就是自然法,它相应于“永远善与公正的事物”。
  第二、在罗马,斯多葛派空洞的伦理要求与法律实践结合了起来。罗马的自然法学说有若干无可否认的功绩,而作为一个永恒的成就,就是它建立了一个无与伦比的完整而和谐法律体系。这个伟大的成就,梅因在《古代法》中写道:“要不是自然法的理论赋予它一种异于寻常法律的优点,我实在看不出罗马法律有什么理由一定优越于印度法律。这套卓越的法律,单纯而调和,而罗马这个社会对人类发生更大影响的,也正是它这套理想而绝对完美的法律上的上述特点。”由于它的功能,自然法的观念才可以说在罗马传统中体现了;也由于自然法,它才得以产生了对世俗法律体系的一种影响。这种影响,如果自然法始终只作为一个哲学抽象概念而存在,是必然无法发生的。
  第三、在罗马法和法学家的理论中,首次形成了“权利”概念。法学家提出:“法学是关于神圣和人们事务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而“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所谓每个人“应得的部分”,在罗马法里就表述为“权利”(Jus),法律的目的确定权利、保护权利,而权利则是为法律所确定和保护的利益。正如庞德指出:“希腊哲学家们并不议论权利问题,这是事实”。他们议论的是,什么是正当的或是什么是正义的。”罗马法中的“Jus”虽然具有多重含义,包括法律、正义、义务时,但它仍然是现代权利概念的真正起点或直接来源,是个人权利概念第一个正式表述形式。中世纪罗马法复兴后,西方人进一步发展了“Jus”中“权利”内涵。
  《国法大全》最大吸引力所在,就在于那个有关法律之普遍有效性的主张,它在法典编者心中占据着十分突出的地位,这普遍有效性据以成立的基础,就是一个正义的绝对准则,这准则就是自然法,乌尔比安的“自然本能”足以证明在一切动物的生活中确有若干天生的体制,法律之普遍性,被认定是出于最广义的自然。在“说理概要”中,信仰基督教的查士丁尼大帝以他自己的名义宣布,自然法的存在要归因于超越任何立法者之意志之上的一个意志。“被一切国家同样遵守的自然法,永远固定而不变,是由某种神圣的天命所制定。”
  一套法律意图以本身固有价值作为其存在之基础,而不以其强制力为基础,这在人类历史上可以说是开创世纪的。罗马的法律传统,教导了西方世界把法律视为人类之共同本质,视为实现“永远公平与善良的事物”之一种不懈的努力。他们始终有一个信念——要求法律应符合于自然,符合于公道与正义。这个信念始终没有被人所遗忘,一直保持到近代。在1670年7月的霍布斯的一封信中,莱布尼兹写道:在他致力于把罗马法还原为若干一般元素时,他发现其中一半乃是“纯粹的自然法”。
  正如我们对自然法感兴趣的,正是这个信念,而不是先哲对自然法所下的各项定义。
  上帝的理性:中世纪神学自然法
  “人类是两种法律所统治:自然法与习俗。自然法就是包含在圣经与福音之中的东西。”这几句话出自另一部大的法典,这部法典的权威性,有一个时候,甚至可以跟《罗马法在全》的权威性相抗衡。这几句话形成了《格拉提安教规集》开宗明义的第一段。而格拉提安正是使古代自然法和上帝法一致起来的中世纪教会法之父,他将自然法和新旧约全书的天启法等同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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