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西塞罗开始到查土丁尼为止的自然学法说,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就是它们对社会与政治问题有一种特殊看法,这个看法的渊源仍在希腊,而不在罗马,这个看法就是认为理想的社会模式与实际的法律体制之间,存在着一种差别或明显对比,前者是自然法所表现的,后者则是我们在人世中所面对的。而这一时期自然法的一个伟大成就见于法律的固有领域,也就是见于具有普遍效力的一个法律体系的奠基。这个体系收录于查士丁尼的法典中,也透过这法典中传递给后世。
一、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发源和发展。
在荷马时代,希腊人关于“正义”的观念已经语蕴含着政治观念的萌芽,荷马史诗中使用了“狄凯”(正义)和“忒弥斯”(习俗、法律)的概念,并且正义是习惯法的绝对基础和准则,而习惯法是正义的具体体现。
赫西俄德的长诗《神谱》中,正义女神狄凯捍卫神的正义,惩罚违背正义的行为,作为至高无上的神宙斯神的女儿,她是超人的、神圣的;作为自然力的女儿,她是全世界的、自然的。她所伸张的正义不同于人间的和制定的法律。赫西俄德以神话的形式表达了一种朦胧的思想,即自然的法与由人所制定的法之内的对立。这里包含了西方自然法思想的萌芽。
第一个对万物的本原做出自然解释是古希腊米利都学派的第二位哲学家――阿那克西曼德,他当时将应然作秩序解。其哲学根据是,有限者(世间的万物)是由无限者(没有固定形态、性质的原始物)决定和产生的。宇宙万物在不断变化,命运(必然性)使其然。
阿那克西曼德虽然首先“自然”地思索人类秩序问题,但他却未曾点破那层窗纸,让自然去露出真相。这个功劳,由于一句“人类的一切法律都因那唯一的神的法律而存在。神的法律从心所欲地支配着,满足一切,也超过一切”的名言,而归于百年之后的赫拉克利特。他在这里所说的“神的法律”就是Logos或自然法,在他看来,Logos指的是自然的普遍规律和共同法则,也是万物共同的普遍的尺度。Logos不仅支配客观世界,而且也统治主观世界。这样,自然哲学家发现了自然与社会政治联系的中介,发现了用以规范、衡量城邦生活的一个权威尺度。希腊的政治哲学承袭了自然哲学的这种传统,从此“自然”概念便成了政治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从“自然”概念中又衍生出“自然状态”、“自然法”和“自然权制”等概念。正如后者高度评价赫拉克利特的自然法学说,称之为“中世纪上帝法与世俗法相对立,近代理性秩序与强权秩序对立之源。”
随后的智者学派对政治提出种种新的阐释,其中主要的是自然论和约定论,其将自然与法律习俗对立起来,强调人的本性具有不可抗拒的作用。他们认为,既然合乎人的本性的行为无可指责,那么与之相悖的法律、习俗、伦理规范就应该变更或废弃。他们将“自然”置于“法律”和“习俗”之上。他们还谈到了有一种“还未成文的法律”,“合乎自然的法律”,“到处都一致遵守的法律”,“对所有人都一样的法律”等,无不体现出自然法的思想。
古希腊雅典哲学的第一个重要人物是重实践甚于理论的苏格拉底,他是西方哲学和科学理性主义主流传统的开创者。他与智者一起,推动了希腊哲学研究兴趣的转向,即由自然转向人和社会。他的口号是:深入内心,认识你自己,客观真理即自然法则存在人的胸中,即要关心自己的灵魂或理智,这样方能明辨是非,知晓善恶,美德就是知识,不道德便是无知;灵魂给人以道德标准,当外部权威动摇时,这个内在标准还屹立着,即理性是天赋的。其首创了天赋的自然法理论,这为许多后来的思想家,如西塞罗、奥古斯丁等所继承。
柏拉图比苏格拉底更加深入到观念中,但他不是在人心中去发掘,而把这种理念看成是一个绝对的、客观的、永恒不变的实在。所有的理念构成了一个客观独立存在的理念世界、人所感知的个别事物是理念的摹本或影子。他不相信法律(实在法)而寄望于通过国王体现出来的理念中的自然法。因为在他眼中的国王是智慧的哲学王,是理念的理性对应物。柏拉图自然法思想的核心是与国家、政体紧密相连的正义。
古代哲学只是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才显现全盛的景象,自然法学说,也就是在这个时候达到了第一个历史高峰,其对自然法的贡献突出地表现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他将柏拉图的理念与自然概念真正联系起来,其将柏拉图的超验性的理念与前苏格拉底学者们关于世界本质是物质性的观点结合在一起。使其世界本原说更加科学可靠。加上他创立的所有存在都是形式与质料的统一学说,使人们确信自然就是事物的最好状态,以此为基础的自然法,自然具有最实在、最完善的特征。
第二,他第一次提出了较为明确的自然法和实证法的定义:“波利斯(Polis)的法分为自然的和法律的(实证的),自然的具有普遍的效力,不取决于对于人来说是好是坏,法律的是其内容在起源上具有偶然性,但一旦通过立法确定,便有着确切的内容。”
第三,他的自然正义理论对后世的影响巨大。他笔下的正义是善的具体表现,是一种品质,正义是指实施正当的行为,以正当的方式行事。他将正义区分为自然的正义和惯常的正义。前一种是永恒的,遍及人们的正义,而后一种正义的约束力则需要某种权威来推行。他还认为,可能存在不好的、非正义的法律,对此,必须通过公道对不公正的法律加以纠正,这就将自然正义置于法律及法律正义之上。
自然法作为一个比较明确的概念以及以此建构的学说,却起始于芝诺奠基的斯多葛学派。斯多葛学派是在希腊的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瓦解和由此引起的城邦国家衰落时期出现的一种哲学和社会思潮。雅典哲学后,斯多葛学派架起了古代自然法通向中世纪自然法的桥梁。该派的自然法思想的源于其自然哲学,是自然哲学果树上结出的果实。他们认为,伦理生活中最高的准则是:自然地生活。在外部世界存在一个统治万物的自然法,但它要通过人的体验才反映出来,他们进而主张,自然法适于所有的人,这样,就使自然法从亚里士多德的城邦国中走出,进入普遍的人类世界,自然法也就多了一层世界理性。斯多葛学派自然法思想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自然法”或“自然”作为他们哲学体系的中心,他们把自然理解为弥漫整个宇
宙的支配原则,并以泛神论的态度将其等同于上帝。这个原则具有理性性质。对斯多葛学派来说,整个宇宙是个实体,即理性,也就是自然法。作为宇宙一个部分的人基本上是理性的物,在理性的命令下,根据他自身的自然法处世立身。
第二、其将自然法与禁欲主义结合在一起。即他们主张顺从人们的普遍的本性。“不做人类共同法律惯常禁止的事情。”他们宣扬应当抑制感情和使不道德的欲望回归理性这一点,这是自然法的要求。他们认为命运是自然确定了的。人的目的就是“与自然协调一致的生活”,也就是与最高理性协调一致地生活。有理性的人,自觉服从自然法,没有理性的人,要以铁的强制使之服从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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