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护法-─-法官的胆识与使命
任何法律的实施贯彻,都不可避免地碰到各种各样的矛盾,在我国权与法、法与情的争斗是常有之事。法官按其使命来说是要献身于法律正义的,作为正义的守护神,他随时要和各种公然藐视法律的不法行为抗争,甚至必要时付出生命。为什么在我国同是一部法律,同是一个案件,在不同的人或不同的地区,却会有不同的结论,除了立法中弹性高、法规不明确的客观因素外,另一原因,法官没有护法的胆识和责任也是不能忽视的重要因素。
在法律史上,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要面面俱到、没有遗漏,以便法官可以“照单请客”、“对号入座”这是不现实和不可能的。法律是有限的,而社会生活和事实却是无限的,“有限的”法律和“无限的”事实之间,“稳定的”法律和“多变的”现象之间、“滞后的”法律和“超前的”社会之间是中外法学家探讨至今都无法解决的哥德巴赫猜想难题,只要社会发展一天,法律存在一天,这样的矛盾或差距就会存在一天。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的漏洞是必然存在的,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可能凑效的。西方社会为消弥这种矛盾,赋予了法官适用法律时的“自由选择权”主张“法官立法”和“无法司法”。针对我国法制运行的社会条件或文化根基,采用这种做法只能使法律更加混乱。解决这一弊端的可行出路还得要倡导法官要有护法的勇气与精神,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法律受到其他外部压力的影响和冲击的情况下,法官坚定的法律信念、坚实的法律精神和正确的法律意识就起很大作用。护法而且是忠实的护法这是解决我国法律危机的最好矫正剂,法官勇于护法这是时代的要求,是职责的使然。
在实践中一些执法人迫于情势、碍于面子、受人好处,往往拿法律原则作交易,不但使神圣的法律受到了泄渎,而且使本来就不很健全的法律更加混乱,所以法律人在执行运用法律时,必须具有刚直不阿,秉公执法的正义感,他应该忘我、不带个人的成见、偏见或主观想象,忠于事实证据,严格依法办事。霍布斯曾忠告法官要做到第一:公平和有正确的理解,自己要有善良的天赋理性和深思熟利;其次要有藐视身外赘物----利禄的精神;第三要能超脱一切爱、恶、惧、怒、同情等感情;第四听审要有耐心,听审时要集中注意力。这是很有道理的。马克思思也讲过“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作为法官,应该明白这样的道理“如果一个纠纷未得到根本解决,那个社会机体就可能产生溃烂的伤口,如果纠纷是以不适当的和不公正的方式解决的,那么社会机体上就会留下一个创伤,而且这种创伤的增多,又有可能严重危及对令人满意的社会秩序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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