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崇法,从浅层意义上讲就是要有一种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敬重法律。看今天的一些法官,崇法的精神和信念实在不算理想,很多人在选择当法官全凭一种关系或职业需要,在错误的市场导向和金钱意识支配下,法律庸俗地成为他们显示身份或捞取炒票的工具,一条烟、一瓶酒、一顿饭就可买下法律原则,在一些执法人那里,掌握法律成为他们捞取财富或交换好处的法码,讲假话、办空事,自己都在亵渎法律,可以设想,法律在这些人的手中,必然变得扭曲、变形,法律的价值不仅很难体现,甚至有法形同无法,很难指望中国法制的健全、完善。我相信:一个急功近利、充满铜臭味的人去执掌法律大权,法律的神圣性和正义性必然失去内在的支撑和动力,就很可能为任意曲解法律、奴役、强奸法律埋下了不称职的素质。特殊的职业必须选择特殊的人才胜任。,在我国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法官是否崇尚法律,法律是否至高无上并受到他的尊重,这是衡量中国社会是法制还是半法制半人治的尺子,针对中国的法律传统,最为重要的是要真正培养、造就一批合格、正直、有法律精神、崇尚法律的法官。
二、知法──法官的本领和职责
一个具有崇法信念的人,如果不懂法,最多也只是一个忠诚的“好人”。中国当今社会,法制建设方兴未艾,立法步入快车道,法律、法规众多。接受、消化法律信息、能量的困难加大,非过去那种人治社会、计划经济的思维做法所能承担和承受,作为执法人,一个重要的素质标准就是要知法、懂法。熟悉和精通法律原则、法条规定是法官的“根”或“看家绝活”。
法律工作本身是一项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工作,它需要具备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有较强的思维判断能力和记忆能力,既需要写作才能,又需要口头表达能力。知法、懂法体现了一种高素质的学习或修练。如果不知法,很难保证不会出现轻罪重判、重罪轻判甚至错判的事情发生,很难保证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柏拉图曾说过一段发人深思的话“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
在整个法律体系的大系统中,法律与法规、中央法与地方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法律与政策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联系与矛盾,作为法官必须具有法律的整体理念观念,树立宏观的法律知识结构,仅知晓几部部门法、背得几个法律条文是无济于事的。实践中那种零时看书、对号入座、对事用法的做法是非常不利于法律的有效实施的。当然,法律不是封闭的远隔社会仅供人们敬奉的女神,更不是一架永恒的陈旧的复古机器,她来自社会,又有目的地服务于社会,她无法避免该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变化的影响,她不能不服从社会发展所提出的正当要求,因而,作为法官,他还不能仅仅只知道法律,他必须把自己的视觉投向广阔的社会空间,在社会的大背景下准确地认识法律,运用法律。在掌握法律基本规定的前提下领悟立法的目的、精神和价值。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官的知识库,不应该仅仅是单一的法律知识库,而应当是综合的知识库,他应当是懂外语、懂经济、懂政策的综合人才。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曾指出:法律工作者必须首先是一个具有文化修养和广博知识的人,如果法律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和维护社会机体的健康,从而使人民过上有价值的活跃的生活,那么就必须把法律工作者视为“社会医生”,其服务工作应当有益于法律最终目标的实现。如果法官只是个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方法和精通某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它还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官。可以说,一个好的法官,首先必须是一个成熟的社会人。他必须了解社会,洞察社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