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与法官素质
田成有
【全文】
中国法治所显现的不健全、不完善可以从很多方面找原因,其中公民的法律素质低下是世人皆说,议论最多的,而法制实践中所暴露的法官素质不高这一弊害更是引起世人的忧虑。法官是法律业中最重要的活动主体,是法律得以运转的运作者、操纵者,是法律职能实现的承担者。实现法治现代化,最为重要的是要实现法官素质的现代化,解决法官的素质问题,诚如郑观应先生所说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故有其人,然后有法;有其法,尤贵有人。”所以,法官的的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我国法治的成败,关系到法律威信和法律功效的真正实现。我认为,作为一名法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一、崇法──法官的精神和信念
人类为什么要崇尚法律?在众多的社会规范中,为什么要选择法律作为引导、控制人们行为和社会发展的有效机制?从深层意义上说,法律已不仅仅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工具,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藏着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代表了一种理想和文化。我们的先辈就曾这样看待过法律,“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法,国之权衡,时之准绳”“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西方的社会更有崇法的传统,所谓“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 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就不再有力量”“法律一停止,暴政就开始”。
今天的社会是法律统治的世界,是法治社会,从罗马法到拿破仑法,从亚里斯多德的“良好的法律是最好的统治”到马克思的“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从西方的法律契约精神到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社会发展的规律已经昭示:一个国家在治理社会时,必须把法律奉为治国之法宝或自由的保障,崇法必须也必将会成为国家或公民的一种精神和信念。没有这样的信仰,依法治国就只能是纸上谈兵。在我看来,目前中国的法律状况,主要问题不是法律欠缺,因而通过大量批发法律出台不是解救办法;在法律的实施中,抱怨体制不合理、工资太低也不是根本上解决法律危机的出路,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曾说“法律制度所应得的尊严与威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制度的工作人员的认识广度以及他们对其所服务的社会责任感的性质与强度。针对中国的法传统、法现状,我认为,法律是否发挥了应有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是否体现了应有的正义和公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民特别是我们法官是否具有崇法的精神和信念,具有这种精神和信念的人,必然对法律也充满着无限爱心和敬意,甚至把法律看成是自己的第二生命或可以献身的事业,因而法律所体现的尊严和权威就非常理想。如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罗伯斯比尔的惊世之言“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