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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权法及不动产法国际研讨会——美国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二十三)

  最后,发展商应当被禁止在地役权宣言中加入如下条款:限制个人业主对建筑质量及式样、对发展商经营管理业主联合会进行批评质疑的权利,限制个人业主因不满建筑缺陷及式样设计、因不满开发商怠于按照约定建筑公用财产和提供公用设施服务而进行求偿的权利。
  共有权益群体的终止
  成文立法应当允许无须获得全体业主同意而终止共有权益群体。终止时,财产可以被出售,收益应当在全体个人业主之间进行分配。共有权益群体的终止可以因以下情况而产生:政府为公益目的征收地产,遭受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而使地产价值显著丧失、并且业主们不愿意或者无力恢复原状。如果建筑物已经到了无可维持的情况,或者相邻区域的变化已经达到共有权益群体不能继续按照原来的目的存在的程度,或者因为其它任何原因,也可以终止共有权益群体的存续。《统一共有权益所有权法》允许业主联合会以至少80%的表决权决定共有权益群体的终止,而地役权宣言也可以规定比这更高的表决权份额。
  结论:
  共有权益群体在当前的美国房地产市场中扮演重要的角色。由于共同分享资源而造就的低廉费用支出和相对高质量的服务享受,使得共有权益群体被发展商和消费者所青睐。共有权益群体提供的服务也比市政当局的服务稳定,能够保持较高的水平,通过组建业主联合会,所有者们对财产的控制程度还能够加强,在更大程度上挖掘财产的使用用途、以满足所有者的需要。政府也欢迎共有权益群体,因为它的存在,政府便免却了提供某些公用服务设施的开支和责任。另外还有两个因素可以解释它在市场上的成功:成文法对分契共管楼宇形式的所有权进行承认,普通法规则承认“随土地一同转移的利益”,这些都为财产权的稳固地位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而贷款人也就因此更愿意为购买共有权益群体地产的消费者提供融资信贷服务。贷款人看重的是:抵押物财产权的安全性,清晰明确的法律规则保障了约据得以被执行(尤其是关于业主联合会会费征缴的规定),以及政府为发展共有权益群体提供的金融贷款支持。
  共有权益群体还在澳大利亚、法国、苏格兰、瑞典、斯洛文尼亚、匈牙利和波兰等国的住房市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尽管美国的共有权益群体制度建立在成文法与普通法规则相结合的基础上,共有权益群体制度并非就不能单独地依靠成文立法创设推广。在这篇文章中,本人对这类立法应当注意哪些方面进行了若干探讨,这当然是挂一漏万的。但是如果共有权益群体制度这一概念看上去确实是具有吸引力的,本人热忱地希望能够以这篇文章抛砖引玉,为建设中国共有权益群体制度的对话交流开启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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