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权法及不动产法国际研讨会——美国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二十三)
SUSAN F .FRENCH
【全文】
共有权益群体制度
结合独立所有空间与公用空间、设施、服务以创造不动产价值及提高其流通性(五)
地役权宣言的修正
成文立法一方面要授予修正宣言的权力,另一方面要对这个权力加以限制。由多数票可以通过的修正案可以包括:为了便利业主联合会管理公用财产而作出的行政管理方式的改变,业主联合会自身管理规则的改变,以及禁止从事对地产有害的滋扰活动的新增限制。其它的修正案应当要求有三分之二多数的表决权同意。
放宽关于遵守立法或地役权宣言的要求
某些时候,业主联合会可能无法获得地役权宣言或成文立法要求的必备票数,或者是地役权宣言对征缴会费等各项条款做出了非常不合理的约定。如果条款不合理地干扰了业主联合会的正常运作,《重述》则规定法院有权宣布以下任何一项义务都可以被放宽,只要“要求业主联合会严格执行地役权宣言”并不是保障个人业主或对公用财产享有抵押权的人士之利益所必需:
限制对个人业主征收的会费的最高额
要求对地役权宣言的修正案必须得到贷款人的同意
要求延长地役权宣言的修正案,要求凡为管理公用财产或履行业主联合会职能所必需的对行政管理守则的更改、要求对凡为保障其它地产价值与其它业主利益而对个人财产的使用方式禁止或进行显著限制,必须得到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同意。
要求除需要全体同意的修正案以外的其它所有修正案都必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权的同意。
要求业主成员必须在地役权宣言上签字。
要求规定业主联合会能够开会所必需的最低表决权“出席”数。
防止发展商滥用权力的消费者保护
发展商有很多种办法可以滥用权力、使消费者遭受不公平待遇。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可以要求发展商向消费者披露所有补贴情况,或者要求发展商在发售开始前向州有关当局提交维护预算计划。
发展商可能采取的另一种不公平做法是:保留对共有权益群体所必需的一切娱乐休闲设施的所有权,然后强迫共有权益群体签定长期的租赁合同。发展商还把同一做法用于地产的维修保养,而提供维修保养服务的机构也是发展商的关联企业。矫正方法是:允许业主协会在被移交给个人业主们控制之后终止这些合同,并且不需支付赔偿金。
在发展商放弃对业主协会的控制权之前就要求具体开列发展商对个人业主们和业主协会所负的义务,是另一个矫正办法。这些义务可以包括:发展商负责支付未售出地产所承担的会员费用,保管业主协会自最初成立起积累的一切财务档案与往来帐目,严格遵守并执行地役权宣言,向个人业主披露显著影响财产以及显著影响业主协会财务状况的所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