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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分析

  但是,我们可以看到,1998《规定》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与第一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在刑民案件是否可以并行审理(或先刑后民)的标准上相矛盾,造成同一案件由于法律依据不同,而出现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3、案件当事人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包括与经济犯案件有一定的牵连),当难以明确排除刑事上认定的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事实不是同一法律事实,即难以明确排除涉嫌经济犯罪的行为的认定不影响经济纠纷民事法律事实的认定时,经济纠纷案件应裁定中止审理,待刑事部分处理后再根据刑事部分的不同处理结果对经济纠纷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因为刑事案件认定的法律事实的范围与民事案件的认定的法律事实的范围可能不同,二者可能属同一法律事实,也可能不属同一法律事实。而涉嫌经济犯罪的行为的认定不仅可能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的认定可当事人双方责任的分担产生影响,也可能因涉案赃款的返还而影响到民事部分诉讼标的之数额。在此种情况下,刑事案件的审理不仅直接决定着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也影响到经济纠纷中的法律事实的认定,影响到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当事人双方责任的分担。
  4、案件当事人明显因同一法律事实而可认定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本着先刑后民的法律原则,经济纠纷案件应中止审理。
  就本案来讲,一方面,如果法院审查,认为该案是经济纠纷案件而继续审理,就会出现如下判决结果:王某与张某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因合同法五十二条列举的5种合同无效的情形中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施工企业超资质越级订立施工合同,既属于行为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也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建筑法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承包建筑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行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个来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因此,超资质订立的施工合同当然无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则适用过错相抵原则,由当事人根据自身的过错性质和过错程度,分别向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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