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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分析

对一起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分析


南风艳


【全文】
  对一起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分析
  作者:南风艳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2000级研究生)
  案  情
  王某是某物业公司A小区物业管理处经理,负责A小区的物业管理。2000年8月5日,王某与开发A小区的某房地产公司经理张某商谈,自称A小区物业管理处可以对A小区供水进行配套工程施工。张某信以为真。2000年8月10日,王某以某物业公司A小区物业管理处的名义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由A小区物业管理处对A小区40户别墅区供水进行配套工程施工,工程造价25万元,张某需在5日内向A小区物业管理处支付款项,物业管理处收款入账后十日内开始施工。协议签订后,张某于2000年8月18日前分三次将25万元付给了王某,王某收到款后,入到其私人账户上。经张某一再索要收据,2000年9月4日,王某趁财务人员不在,拿来盖有某物业公司财务专用章的空白的内部收据本(该收据是某物业公司专门为收取装修保证金和装修垃圾清运费的专用收据),将第一联撕下,写明收到自来水工程款25万元整,收款人王某,将其交给张某,后将该收据本放回原处。经张某多次催促王某施工,王某均以各种理由拖延,2000年10月16日,王某携款潜逃。
  张某见王某携款潜逃,遂于2000年11月3日将某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某物业公司返还该笔工程款。某物业公司发现王某潜逃后,立即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于2000年11月8日以合同诈骗嫌疑对王某立案侦查。
  另查明,某物业公司的业务范围不包括承揽建设工程,也未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A小区物业管理处也无任何承揽建设工程的职能。
  审  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某物业公司的分支机构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因被告的A小区物业管理处是被告的分支机构,且被告为原告开具了收据,并加盖了财务印章,依法应由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关于王某诈骗问题,因该案中被告的管理人员是否够成犯罪,不影响原被告之间的民事关系即合同关系。因此,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返还原告工程款。
  一审判决后,被告某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二审期间,公安机关函告法院,认为王某有经济犯罪嫌疑。
  分  歧
  对本案的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某物业公司之间并非是合同纠纷,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犯罪,应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所以不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从程序上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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