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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研究

  沉默权的价值取向强调的是沉默权在刑事诉讼中最根本的价值目标,沉默权在刑事诉讼中还有一系列重要的价值,它可以保障刑事诉讼法刑法中一些重要的原则和制度的贯彻和实施,如反对自我归罪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原则、禁止刑讯逼供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没有沉默权的保障,上述制度就不能贯彻执行或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从更高的层面来说,沉默权还有助于保障一些更高层次的原则和制度的贯彻和实施,如人权保障原则、言论自由原则、程序正义原则等,可以说,违反了沉默权制度就在某种程度上破坏了人权保障原则、言论自由原则和程序正义原则,否定了沉默权就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上述原则流于形式,成为美丽的、空洞的口号和虚幻的道德说教和自我标榜。
  (三) 沉默权的保障
  关于我国是否确立了沉默权制度,在学界仍存在争议,但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我国实际上并没有确立沉默权制度,而且有许多制度是违反沉默权制度的精神的,或不利于保障沉默权的。[25]笔者也持同样的观点,并认为,对这一问题已没有进行探讨和争论的必要,虽然某些学者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某些含糊的规定作出一些有意拔高的阐释,但一旦深入到刑事司法实践中去看一看,就会知道再讨论这种纯粹学理上的文字游戏是多么没有意义和多么可笑。
  沉默权不是一个孤立的制度,它是一系列原则、制度的精神的体现,也是整个刑事诉讼法中保护人权制度中的一个链条,没有其他相关制度的保障和互相配合,沉默权只能是一种口号式的、宣言式的权利,而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特别是在我国,如果要确立沉默权制度,就必须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系列原则和制度、甚至一些根本的理念作出重大变革,否则,要使沉默权制度真正在我国生根发芽,那是根本不可想象的事。以下,笔者将从理念、原则和制度三个层面来探讨对沉默权的保障问题。
  从理念的层次来说,首先我们要改变对刑事诉讼法本质的认识,不能再把刑事诉讼法视为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工具与手段,而要把刑事诉讼法视为在中立的第三方的主持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与国家公诉机关之间所进行的一场诉讼,即使刑事诉讼法回归诉讼形态。其次,要改变对刑事诉讼法价值的认识,不能仅仅把它视为实现刑法的工具,不能仅仅把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定位在控制犯罪上,而要提高程序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提高程序法的价值,重视程序法的内在价值即在保障基本人权方面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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