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的具体内容在美国的“米兰达规则”中得到了较全面的反映,即:1、 你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2、你所说的一切都有可能在法院中用来反对你;3、你有权利在同警察谈话之前会见律师和在现在或将来回答问题时有律师在场;4、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5、如果你现在找不到律师,你有权保持沉默,直到你有机会向一位律师询问;6、 既然我已经向你告知了你的权利,那么,你愿意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回答问题吗?[9]
本文认为,由沉默权的定义可知,沉默权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对于讯问保持沉默的权利,但为了能够行使这一权利就必须首先享有被告知权,否则,权利主体根本就不知道自己享有这项权利,如何行使?因此,被告知权隐含在沉默权之中,没有告知权的沉默权没有实际意义。再次,既然是权利,那么权利主体就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而且不因行使权利而致不利之后果,这是权利的本质所决定的。因此,沉默权的核心内容有三点:(1)被告知权;(2)沉默或辩解权;(3)不因此而致不利后果权。
分析以上所列举的学界的几种观点,我们发现:有的仅列举了两点核心内容,不够全面;有的把保障沉默权的其他权利和制度(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律师在场权等)也归于沉默权之中,不够科学;有的把沉默权的要素(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内容和客体)与沉默权的内容混为一谈,不够严谨;有的把沉默权的实质(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归入沉默权的内容,混淆了实质与内容的区别。
(三) 沉默权的实质
沉默权的实质是指沉默权所保障和所实现的权利,即沉默权的目的性权利。权利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权利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权利主体的利益,即利益是权利的最终目的。而利益又是一个含义极其丰富、使用范围极其广泛的概念,也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概念。可以说,一切对主体有好处的事物都可称为利益。因此,权利也是一种利益,权利也可以成为权利的目的。另外,权利不会自我主动实现,它的实现必须有一定的保障,这种保障,有的是通过设定法律责任来实现,有的是通过赋予权利主体一项新的权利来实现。这样,在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体系中,就会有不同层次的权利,有的是根本的权利,有的是为了保障其他权利实现的权利。本文将保障其他权利实现的权利称为“保障权利”,被保障实现的权利称为“目的权利”。当然,保障权利与目的权利是相对的,某一权利在这一关系中是保障权利,在另一关系中可能是目的权利,反之亦然。
讨论沉默权的实质就是把沉默权视为一种保障权利,而探讨其所要保障和实现的目的权利。沉默权从表面上看来是保持沉默的权利,但沉默本身不是目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之所以要保持沉默是因为他所说的一切都有可能在法庭上作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虽然如实陈述有可能给自己辩解,但由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是法律专家,可能也不懂法,因此,他不知道什么样的陈述或怎样陈述可以为自己辩解,而什么样的陈述可能成为在法庭上对自己不利的证据。通过权衡二者的利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往往选择沉默,直到他的律师到场。因此,“沉默权的实质是接受司法审查者不被强迫自证其罪”。[10]或者说,沉默权的实质是反对自我归罪权。沉默权是保障权利,反对自我归罪权是目的权利。
(四) 沉默权与反对自我归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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