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沉默权研究

沉默权研究


翟继光


【全文】
     沉默权研究
         北大法学院 翟继光
  一、 沉默权的定义、内容与本质
  (一) 沉默权的定义
  沉默权是一个从西方引进的术语,关于什么是沉默权,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解释,其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1)刑事沉默权(the Right To Silence),是指刑事诉讼中,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可以对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自证其罪的权利(the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1](2)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the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又称沉默权(the right of silence),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有罪行或有犯罪嫌疑的人针对司法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而享有的拒绝回答的权利。[2](3)沉默权是“被追诉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追诉者(警察、检察官、法官等)的讯问享有缄口不语的权利”。[3]
  沉默权的权利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这一点在学术界基本上取得了共识,但具体表述有所不同,如有的使用“被指控犯有罪行或有犯罪嫌疑的人”,有的使用“被追诉者”,有的没有明确指出权利的主体。本文认为,从概念的准确和简明的要求出发,应当使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概念。
  沉默权的义务主体是警察、检察官和法官,这一点学界也基本上取得了共识,但在具体表述上,有的使用“司法人员”的概念,有的使用“追诉者”的概念,本文认为“司法人员”和“追诉者”的概念不是很明确,而且从与权利主体的表述相一致的角度来说,使用“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概念也比较合适。
  沉默权的行使方式是“沉默”,这一点,学界也基本上取得了共识,在具体表述上,有的表述为“保持沉默”,有的表述为“缄口不语”,但其含义是一致的,即“沉默”。沉默是相对“讯问”的沉默。
  沉默权的实质是反对自我归罪权,这一点学界尚存争议,本文将在下文详细论述,这里仅讨论在沉默权的定义中是否要指明其实质,笔者认为从形式定义的角度来讲,不必指明其实质,由于对于沉默权的实质是什么,学界尚存争议,如果在定义中加上沉默权的实质就很难给沉默权下一个被学界所公认的概念,因此,本文认为可以采取形式定义的方式,不在定义中指明其实质。
  沉默权是存在于刑事诉讼中的一项权利,在其他法律领域尚没有学者提出沉默权的问题,也不存在沉默权这样一个概念,沉默权内涵了刑事诉讼这样一个概念,因此,在定义中没有必要加上“在刑事诉讼中”这一定语,更没有必要使用“刑事沉默权”的概念。
  由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给沉默权下一个定义: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针对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询问保持沉默的权利。
  (二) 沉默权的内容
  关于沉默权的内容(或含义)是什么,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沉默权规则的含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以对有关官员的提问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不因此而受到追究;有关官员则有义务在提问之前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4]有学者认为:沉默权应包含以下内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有权自己决定是否作出供述;司法机关追究刑事犯罪时,必须履行‘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沉默’之义务;司法机关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自证其罪;法院不能因为被告人行使了沉默权,而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如果司法工作人员采取了野蛮及其他不人道方式强迫受刑事追究人供认有罪,并以此等方法获得相关证据,则证据无效,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5]有学者认为,沉默权的内容是:沉默权的主体是被追诉者;权利保障主体是追诉者;讯问的实体内容是有罪、无罪及罪轻与罪重;表述的方式是缄口不语。[6]有学者认为:沉默权有三层含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有权拒绝陈述;不因拒绝陈述而被作出不利于己的法律推定。[7]还有学者认为:其内容有二:一是被告人不得被强迫提供证据或作出供述;二是被告人受到指控时有权不作使自己不利的陈述。[8]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