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若能以其他有效手段加以保障,可能会带来促使办案人员改变依赖口供的心理、促使其改变装备,使中国的侦查进入良性循环。
沉默权的引入使得被告人的保持沉默权有了法律依据,从而使得公安侦查人员必须改变依赖口供的心理。由于犯罪嫌疑人沉默,不仅缺少了犯罪嫌疑人口供这种证据,而且还抑制了由此得到证据线索的机会。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为人类造福的同时,也为犯罪提供了便利,在不少犯罪案件中,犯罪人往往以极其狡猾、隐蔽的手段作案,致使办案人员难以以传统方法收集到证据。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始终保持沉默的情况下,要认定他们犯罪,必须靠其他证据定案。众所周知,依据除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定案,不仅需要的证据数量多,而且质量高,同时,还必须形成证据链,构成科学的认定有罪的证据体系。要达到这个标准,就不得不积极调配科技人才,配备高精尖设备等以收集大量视听资料、书证、无证等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2个月。由于赋予了犯罪嫌疑人沉默权,要在2个月内结案,对于一般案情简单、证据明显的案件,可以侦查终结,但是对那些犯罪手段诡秘甚至是“智能型”的犯罪,如利用传统方法收集证据,是很难奏效的。因此在犯罪嫌疑人沉默并要求在法定期限内查明案情的情况下,我们的侦查人员要破获案件,就必须改变技术装备,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犯罪复杂化的需要。因此,对于沉默权的引入,若能以其他有效手段加以保障,对于中国侦查模式的良性循环有重要的积极促进作用。
二、对调整我国公安机关侦讯程式的建议
1998年10月15日,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改《公约》第14条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得受强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认罪。”这预示着:二十一世纪,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尤其是刑事侦查制度,将确立以沉默权为核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体制,以权利为本位的沉默权将取代以义务为本位的拒绝回答权。公安机关作为最主要的侦查机关,应当顺应这一历史发展的潮流,不断完善侦讯方式。在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重新构筑讯问策略模式。
侦查人员应当扬弃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教育为核心的引诱式与强制式结合的策略模式,逐渐过渡到同情式讯问法与揭露式讯问法相结合的策略模式。确立鼓励犯罪嫌疑人陈述的机制,使犯罪嫌疑人得以以自己的自由意志选择供述,使坦白从宽的政策允诺真正落实;“人非草木,孰能无情”,我们的侦查人员应尝试与犯罪嫌疑人建立感情,以真情去融化犯罪嫌疑人抵触的情绪与反抗的心理。有张有弛,真正把科学的讯问方法应用到实践中去。
(二)注意讯问方式的变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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