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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沉默权对中国公安体制的冲击与挑战

论沉默权对中国公安体制的冲击与挑战


李海霞


【全文】
  论沉默权对中国公安体制的冲击与挑战
   李海霞
  内容提要:沉默权是近年来倍受关注的问题之一,是否引入沉默权对于整个司法体制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的独立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作为在侦查阶段承担侦查任务的主要侦查机关,如果沉默权引入的话,必然对其产生重大影响。从消极的方面来说,它将对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模式、“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产生挑战,从而使犯罪嫌疑人有了一个理直气壮的反侦查的机会。从积极的方面来说,它使得我们的诉讼模式跟刑事诉讼的精神一致了,而且可以逐步改变侦查人员依赖口供的心理。因此,侦查机关应该重新构筑侦查讯问模式、注意讯问方式的转换和对讯问功能弱化的补救,从而充分发挥沉默权的积极影响,为我们的公安体制建设的完善起到促进作用。
  关键词:沉默权 公安机关 公安体制
  沉默权是近年来法学界倍受关注的问题之一,是否引入沉默权对于中国的整个司法体制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侦查阶段作为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重要诉讼阶段,在我国公安机关承担了主要的侦查任务,沉默权的是否引入问题必然对中国的公安体制产生重大的影响。对于我国是否应确立沉默权规则?或者应当如何确立沉默权规则?笔者暂不评说,在此,笔者想就沉默权的引入将对中国的公安体制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发表一点拙见。
  一、沉默权的引入将对中国公安体制产生的影响
  (一)沉默权的引入将对中国公安体制产生的消极影响。
  在此,笔者想假设沉默权原则已在中国法律中得到确认。那么,对于作为侦查一方的公安机关来说,沉默权的引入将会对其产生什么样的消极影响呢?笔者认为主要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沉默权的引入可能对长期以来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模式带来冲击。
  沉默权最主要的含义就是保持沉默的权利,保持沉默就意味着不向控方提供不利于自己的口供。而这种不向控方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的权利也就意味着控方证明犯罪的难度有所增加,那么这里面就有一个如何看待口供的问题。受中国长期的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影响,口供在犯罪侦查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中国古代的刑事诉讼当中,由于证明犯罪的手段缺乏,口供被看作是证据之王。在当时,甚至用刑讯的方法获取口供都是合法的。随着近现代对人权保障的重视,口供由中心证据的地位退化为证据之一。具体到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46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然而在实践中口供到底处于一个怎样的地位呢?曾有学者这样描述:“目前的中国口供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占据着一种什么样的地位,他起到了一种什么样的作用,那么关于这个问题,缺乏一种实证的研究,就是我们的刑事诉讼中,每一百个案件当中到底有多少个案件是通过口供来获取其他的物证书证的,是案件得以侦破的,但是我有一个感觉,就是由百分之七八十的案件是通过获取口供来使案件得以侦破的,使犯罪成立的,我在检察院工作的时候,有这样的一个感觉,就是凡是犯罪人供认的案件,就好办,犯罪不供认的案件,就办不下去了。因此口供在我们目前的刑事诉讼中地位是非常重要的,……”①可见,目前我们的侦查人员对于口供的依赖性还是很大的。笔者曾与一些实战部门的公安人员交谈过,发现我们的公安人员之所以重视口供,并不是注重口供本身,而是可以通过口供获得其他证据。因为犯罪人最清楚那些证据能够用来证明犯罪,这样侦查起来比较容易;而如果他不说,证明起来就比较困难。由于现在我们没有沉默权的规定,我们的公安人员往往走一条捷径,也就是千方百计的去获得口供,刑讯逼供的时有发生自然也就不可避免。而如果我们引入了沉默权,就把这条通过口供获取证据的捷径给堵死了,公安人员就要花更大的力气来证明犯罪。因此,沉默权的引入对于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模式的冲击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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