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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号权的法律问题

  由于域名的独特性,域名与商号的冲突非常复杂。(1)域名的全球性与商号的地域性的矛盾。包括商号在内的其他知识产权都只能基于特定国家或地区法律在该特定地域内受到保护,而域名则是在全球因特网上有效。由于域名的全球性,在一国的合法使用的域名很可能为另一国法律所不容。例如,如果有人在我国以国外的某企业的商号作为其域名申请注册,CNNIC通过国内检索发现不与其他在先权利相冲突即予注册,但是该做法在该商号所在国通常是不允许的。(2)域名注册不适用“相似禁止”原则。商号权的专有性不仅及于商号本身,而且及于与商号相似的标记。对域名注册来说,相近性标准完全不适用了。只要两个申请注册的域名与在先注册的域名稍有差异,就会获得注册。(10)比如,微软公司的商号为“microsoft”,但是微软公司不能阻止他人注册与其商号相似的文字(诸如“usmicrosoft”“microsoftco.”等)为域名。(3)司法管辖的地域性和域名全球性的矛盾、域名注册制度中不完善的地方增加了冲突的复杂性。即使发生了冲突,应由何地法院管辖法律,适用何种法都是悬而未决的问题。同时,域名注册规定存在许多不利于冲突解决的不完善之处。例如,《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使用商标作域名的要提供商标的复印件等,经审查无误后方可注册。”但是《办法》并未对使用商号作为域名作出强行禁止规定。
  笔者认为,判断域名注册是否侵犯他人商号权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应判明该行为是否侵害了他人在先权利。注册主管机关应首先仔细审查申请注册的域名是否与他人在先商号雷同;其次应判明该行为是否有不正当利用他人商号的商誉的意图。例如,假设A是上海东方(集团)公司,B是浙江东方通讯股份公司,两者的商号都是“东方”。如果A首先申请域名www.东方.com.cn,B就不得以其取得商号在先为依据提出异议。因为虽然B取得商号在先,但A并无不正当利用或可能利用B的商誉的意图。判断此种“意图”通常以行为人有无恶意为标准,而判明是否存在“恶意”应考虑以下因素:①注册人是以生产经营还是以转让牟利为目的。②注册人是否有“搭便车”的故意,并以此与在先商号权人进行同业竞争。③是否存在个人合理使用,即个人为介绍自己、交友、非生产经营性使用。④域名的注册是否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即是否会使消费者认为域名权人的商品或服务就是在先商号权人的商品或服务,或会使消费者认为域名权人与在先商号权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关于冲突的解决,笔者以为仅凭现有法规是远远不够的。为防止上述恶意抢注,应加快建立域名注册公布、异议期制度。所有申请注册的域名必须先期公布,在异议期内利害关系人如提出异议,主管机关应加以审查。前不久CNNIC主动为许多知名企业统一注册了域名,旨在保护这些企业的商标与商号。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种“政府行为”有越俎代庖之嫌——政府的职责是制定竞争规则而决非是具体参与市场竞争。此外,我们可以引用现有法律有关规定来处理这一冲突。例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款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属于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依据这一规定,不论域名注册是否发生在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的辖区内,只要产生“混淆”即属应加以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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