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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第五章

  早在1950年7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由于划清新旧法律和新旧法律制度的界限使得“这次会议有划时代的意义”(董必武语)。在这次会议上,中央领导人的讲话和会议报告中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和法律观,阐明了国家和法律的本质,批评了那种认为法律是“超阶级”和“超政治”的错误观点,使人们明确地认识到法律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司法机关是阶级统治的工具。通过对比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新中国的法律的本质的区别,认识了国民党政府压迫人民的司法制度和新中国保护人民的司法制度的本质区别。165但是,这次会议仅仅在理论上确立了新的法律意识形态,这种法律意识形态如何体现在司法的实践中,如何体现在司法人员的潜意识或身体上,还需要对司法人员进行专门的训练。在这次会议精神的倡导下,从1950年下半年起,各地陆续举办司法培训班,以第一届司法会议文件为学习材料,对部分干部进行了短期的轮流培训。同时还有要求针对性地对老干部提高他们的审判水平,有的还要进行文化知识的补课;对新干部尽量多给实践的机会,比如参加土改等,锻炼革命意志,增长工作经验;对旧司法人员则着重引导他们划清对旧法与新法之间的区别。根据当时作为新干部参加培训的吴汉文老先生的回忆,培训的情况大体上是这样的: 
  我是53年10月到省西北政法学院参加西北五省司法干部的培训学习。那时的法律程序学苏联的,苏联的比较正规了。主要学历史、党史。最高法院西北分院来人讲课了。讲民法了,基本也是讲个道理,没什么成文的东西。我53年10月去了,55年才回来。课程也多,不知哪里请来些教授。大部分还是参考旧法讲了。咱们的刑法、民法都不成文。学人家的(指国民党的——引者)法律理论,学刑法的五合要素,民法的五合要素,再结合咱们的法律讲了。马锡五给我们讲过7天课,讲陕甘宁边区法律发展的经过,如何调查,如何深入群众,给我们讲了刘巧儿的案子,还讲了“乌鸦告状”,说司法人员要胆大包天,心细如发。166 
  类似这样的培训尽管是有效果的,但这也是一种长期的、潜移默化的效果,同时这种书本知识的传授在数量上是有限的。因此,当时庞大杂乱的司法队伍急需要一次整顿。整顿的核心就是批判旧法,将司法人员的思想统一到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上来。共产党搞运动的技术又一次在司法改革的运动中发挥了它的效果。 
  1952年6月政务院法律委员会召开了政法干部训练会议,讨论了司法改革和司法干部的补充、训练问题,确定了“思想改造和组织整顿相结合”的彻底整顿各级法院的方针。董必武、彭真分别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他们指出,在“三反”运动胜利的基础上,彻底改造与整顿各级司法机关,是他们在政治上、组织上和思想作风上保持与提高纯洁性,并对司法改革的方针、政策和组织整顿的原则作了一一说明。会后,司法部长史良向政务院作了《关于彻底改造和整顿各级人民法院的报告》,提出了司法改革的建议,被政务院通过于是开展了司法改革运动。在这些理论动员和宣传中,最重要的是阐明司法改革的意义或者说司法改革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总是和一些宏大的历史叙事结合起来来凸显其意义。 
  在高层理论动员之后就是采取层层开会的办法,将中央高层的意图逐级传达到基层。为了加强对改革的领导,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成立了“司法改革组”负责指导司法改革运动的工作,并成立检查组和宣传组,将司法改革中暴露的问题及时地汇报给领导,以便指导者这一运动的发展。为此,各级领导小组下发专门的文件和命令。要求加强法院上下级之间的联系,尤其是加强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汇报制度。为了增加这种运动的社会效果,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还利用各种场合宣传司法改革,有的组织宣传组分赴各乡区进行宣传。167这种组织领导的作用不仅是发动这种运动,重要的是要指导运动的发展,将运动纳入到中央的意图上来,提高到一个理论和政策的高度上来。比如,陕西省人民法院绥得分庭在司法改革中总结了自己的经验和问题,认为“绥德是个老区已经早就打烂了旧的建立了新的组织,而且绝大部分是老干部和共产党员组成的,个别的旧人员也是受新社会的教育改造和经过几年的锻炼以成为新的求进步的人员”。因此,司法干部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绝大部分不愿意做司法工作”和存在“重男轻女思想”。168对此,省司法改革委员会在批复中指出: 
  (一)、报告中没有提到如何在深入反旧法观点旧衙门作风的基础上做好人民司法建设工作。这一工作是进一步巩固运动的胜利成果的主要关键。绥德是老区,在以往司法工作上是有些经验和便利人民群众的工作作风。因此,在检查工作的同时,应注意由系统的把以往在审判工作上好的经验与新的创造总结出来。其次,如改进审判制度,加强上下级法院以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等。 
  (二)、应加强对关各县院的领导,在这一运动中,除了加强报告制度外,应有计划有重点的派出一、二名得力干部到县院进行深入的检查、具体帮助、推动运动,求得彻底肃清反动六法的影响。169 
  正是由于这种组织领导的存在,使得司法改革在意识形态上或者在理论高度上保持其合法性,司法改革不仅仅是一种法律的改革,它实际上是一场政治改革,是将全新的政治意识形态灌输到司法实践中的政治改革。因此,这场改革的首选步骤就是理论学习。 
  以榆林分院的司法改革为例,司法改革中,每天白天正常办案,晚上学习两小时,学习毛主席论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镇压反革命的文件、婚姻法、反六法观点等文件通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识别新旧法观点和旧衙门作风”,然后“展开讨论,在思想上求得彻底的领会和认识”。170“经过学习文件,打通了干部思想,提高个别干部存在的一些不正确的认识,如有些人认为自己未学过六法,亦未建国六法,反旧法观点与旧衙门作风与自己无关。另一些人认为本单位中没有旧法人员,又经过整风、政党和三反运动,问题都交待了,没有反头等。这都是错误的认识和看法,因为我们大部是从旧社会来的,虽然没有学过六法,在旧社会的影响下,如拖延办案,打骂当事人和工作中一切不利于人民的事件都是旧法观点和旧衙门作风的具体反映,所以我们必须深刻检查特别是要重点检查案件暴露问题,检查思想作风。分析批判旧法观点和旧衙门作风的危害性以及造成的恶果,配合集体事例,明确的提高认识。”也正是由于榆林这样的老区,旧司法人员的比例席对要小得多,因此司法改革的重点就从改造旧司法干部、“纯洁组织”转变为“以检查思想观点和旧衙门作风(包括反对人权)方面为主”,比如“政策观念的模糊,错判案件,干部耍私情,随便打骂捆绑与关押人”。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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