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国家法与民间法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相互支持与合作,但是就这一法官和行政干部与乡村精英及当事人共同参与的公共领域而言,这不仅是对方的交涉过程,即在群众调解与国家法强制的反复较量中理性计算的过程,而且也是双方互相沟通的过程,即法官要了解事实的真象,了解群众的观点态度,正如马锡五所言:“革命的司法工作者,必须面向群众,随时征询群众的意见,倾听群众的呼声,设身处地地体会群众的心情有与要求。”156而群众也要了解国家的法律主张和国家所提倡的价值趋向,由此群众也受到了教育。比如在封捧的婚姻上诉案中,群众认识到买卖婚姻有悖政府法令,而在丁、丑两家土地争议案中,群众就了解了《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的内容与原则。因此1949年《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中提到“改善司法工作”在于“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断方式,以便教育群众。”(着重号为引言所加)但是这种公共领域的沟通并不一定能形成完全的共识(也没有必要),群众将马锡五审判与传统的“清官”联系起来,称马锡五为“马青天”;而马锡五或边区政府则将此与毛泽东所倡导的群众路线联系起来,将此看作实行民主的典范。此时,真实的马锡五审判这一事件变得不重要了。国家和社会对这一事件进行了不同的“阐释”,它已变成了服务于不同目的的“话语”和“象征”。正是在不同的阐释和“象征添附”(杜赞奇语)中,国家正式法与民间习惯法、“大传统”与“小传统”之间建立起一种服务于不同目的、关注于不同领域的相互补充的契合关系。国家与乡村社会在公共领域的交涉与沟通中,不但确立起共同遵守的统治秩序,而且确立起共同信守的文化传统。但是,在这一话语沟通的过程中,我们的党和政府所持的话语始终处于强式话语或话语霸权的地位,即我们的司法人员或调解人员必须在调解过程中所持的立场和所使用的语言与我们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持一致,因此使得这种调解有不同于传统的民间调解。这一点我们可以从绥德分院对民间“调解英雄”杜良依的抱怨中看出来。
绥德县杜家沟岔的杜良依所作的民间调解与众不同之处在于他在调解过程中“很少带行政力量”,也就是说他的调解并没有使用当时已经发展起来的利用调解人在我们党或政府部门的位置采取政策高压式的调解。而是完全利用传统的以理服人的调解方法。比如在处理张片儿离婚纠纷案中,张片儿多次无理打妻子导致老婆闹离婚。但张片儿还不承认错误,说老婆不会过活等等。杜良依向他说明厉害关系,指出现在娶媳妇的困难,少也要十石米,而且老婆到政府提出离婚,就有可能判离婚。带张片儿稍软了一点。杜良依又用自己母亲作比喻,劝张片儿对女人要好一点。女人即使有不对的地方也不可打骂,要慢慢教育。他还利用民间谚语“人前教子,枕上教妻”来教育张片儿。直到张片儿承认了错误,请了保人将媳妇领回家。杜良依调解的以大特色就是利用“成套的民间的有利于说服人的民间惯用成语”。比如在调解一起土地买卖纠纷时,他在批评说合人串通地主欺骗佃户,因为说合人也是穷人,就使用“天下贩子一娘生,贩子看见贩子亲”来责备说合人穷人不惜穷人反而勾结地主欺负穷人。然后,他整整一夜在作地主的工作,用“穷要本分,福要让人,让人一步自己宽,做下恩德常要当福汉”的言语来说服。终于说服了地主。
对于杜良依的这种调解方法绥德分院的评价是:“这些话很有感动力,容易刺激当事人在思想上的转变。”但是他的调解方法“偏向于有些过于采用苦劝,揭示矛盾与利用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够,形成了对强者一味说好求情哀告的倾向。”在上述土地买卖案中,他“调解时本能抓住地主说合人已承认错误的证据,强调他的无理,却主要的用央求讨请的办法劝地主“行好事为儿孙积德”,说地主是“恩德财主”,反而引用“富不和贫斗”等(杜当时还是代理乡长尤不合适)。”157从这些评论我们可以看出,我们党和政府所提倡的民间调解与传统的调解尽管在追求解决问题上是一致的,但他们所要达致的效果是不同的。不同之处就在于我们所提倡的调解是实际上是灌输我们党的意识形态的主要渠道,其目的是教育群众,改造群众,进而改造整个社会。因此,调解中所使用的语言、策略和手段都要服务于我们党在在乡村建立统治之合法性的要求。因此,调解人员的政治素质、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就成为一个关键的问题。杜良依所采取的调解方法虽然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但是他对地主的态度并没有改变,或者说他并没有阶级意识,他的调解虽然了解决了问题但也承认了地主与佃户之间关系的合法性。因此他的调解依然是传统的道德调解而不是我们党所期望的政治调解。正因为如此,如何让旧的地方精英转变为新的地方精英,或者说如何用新的地方精英取代新的地方精英,培养可以执行政治调解的调解人才,就成为当时调解中的关键问题。
根据绥德分院“1945年本院关于农村调解工作调查材料”,农村的调解人才根据村庄的政治状况的不同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经过彻底的土地革命的村庄,其中的调解英雄都是革命干部和积极分子;第二种是“新区域但群众社会成分好,旧社会残余势力不大的村庄”,其中的调解人物都是“新的调解人才”;第三种是新区域,社会成分不好,旧势力残余比较大的村庄,其中的调解人员属于“改造中的调解人才”。由于当时的政治条件,对不同类型的村庄的调解人才不能强求一致。“第三种类型的农村开始应将重点放在旧人才的改造上,然后再逐渐转变到培植新的成分上面去。在推动民间调解的开始,第三种类型的农村改造旧人才是绝对有利的,可以利用现有人才,又可以争取旧的再群众中有信仰的人,对他们必须给以适当的领导及教育,对他们又不能要求过高,他们的不正确的思想要在利用其工作中逐渐改造。”因此,调解工作就与利用旧的西方精英和培养新的地方精英联系在一起,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将调解工作与我们党的工作结合起来。“调解工作要和行政工作很好地结合起来才能走向积极的教育群众改造农村的方面,他事业能使调解纠纷得到有力的帮助和保证。如西直沟、杜家沟岔便是因为能配合行政工作的积极改造和教育,所以改造了二流子,宣传了团结息事,使纠纷减少。发生了纠纷也易于调解。阎家沟因不能这样做,便形成消极应付的形势,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对农村改造的积极作用便看不出来。”1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