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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第四章

  正是由于现代法律的精神与当地的社会状况和文化观念不相适应,因此,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就造成了紧张。而克服这种紧张的办法要么是改变法律,要么改变现实。在当时的情况下,成本最小而且最有效的办法显然是改变法律。但是,如果在立法上对法律做出改变,比如在婚姻立法中规定彩礼或婚姻买卖的合法性,在刑事立法中规定体罚或肉刑,那么这种明示的法律就与共产党所坚持的政治理念是从相冲突的。这样做的后果直接动摇了共产党在意识形态上的合法性。因此,最有效的做法只能在法律的具体实施中来改变法律的精神。民间调解的引入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了。 
  (二)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合作
  1942年陕甘宁边区进入了最困难的时期,为了渡过困难边区政府实行“精兵减政”。司法人员相应减少无法应付大量的纠纷诉讼,因此国家法逐步收缩而为民间习惯法留下更大的运作空间。同时,国家法还鼓励民间习惯法的运用,以弥补国家法有限的能力,因为国家法的执行是有成本的,国家法要在乡村社会确立合法性必须取得民间法的合作。因此陕甘宁边区政府于1943年6月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其目的就在于“提倡民间调解纷争,减少诉讼”(强调为引者所加),除了一切民事纠纷均应实行调解外,一些重大刑事罪以外的一般刑事罪亦在调解之列。不仅民间调解的范围相当广泛,而且案件若处在侦查、审判、上诉、执行程序中,均可以调解解决。提倡调解在于“使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增加农村和睦,节省劳力以从事生产”。148这样不仅群众自己调解,群众团体亦主持调解,政府也出面调解,就连法院正式审判也与调解联系在一起,由此产生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从1943年出任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起,审理了一系列上诉案件。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华池县封捧的婚姻上诉案。封捧的父亲为贪“聘礼”而将封捧许给朱家,而封捧本人愿意嫁给张柏,于是张柏带张金才等人深夜抢亲成婚。封捧父亲起诉张柏,县司法处以“抢亲罪”判婚姻无效。封捧不服,上诉于马锡五。马锡五了解事实后,专门召集群众,听取他们对本案的意见,群众一致认为:“封彦贵屡卖女儿,违犯政府婚姻法令,应予处罚。张金才黑夜聚众抢亲,既有伤风化,又有碍社会治安,闹得四邻以为盗贼临门,惊恐不安,故也应受到惩处。……大家认为这件婚事合理合法,绝不能断散。”149马锡五基本上依然这些意见进行裁判。还有一个比较著名的案例就是马锡五召集干部群众,调解解决了丁、丑两家多年的土地纠纷案。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审判与调解结合”的方式,最主要的是“负责审判责任的人亲到争讼地点,召集群众评理,定出双方都愿意接受也不能不接受的法子,是审判也是调解。这方式的好处:政府和人民共同断案,真正实习了民主;人民懂得了道理又学会了调解,以后争讼就会减少。”150马锡五审判方式之所以在当时广为宣传,是由于他所采取的原则是“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民主原则。因此,它成为陕甘宁边区实行民主政治,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典型。这一典型为共产党与国民党在统一战线这一公共领域中进行争夺合法性提供了充分的资源。正因为如此,封捧案不仅出现在重庆《新华日报》介绍解放区政治生活面貌的专栏文章中,也出现在上海地下党出版的《光荣归民主》一书中。马锡五审判也就为各种不同的解释提供了素材或原型。但对于司法机关而言,这种方法的魅力就在于它成功地、有效地解决了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纠纷。1945年绥德县的司法工作总结的“司法方针——政策”一节这样写到: 
  在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口号下,我们就相应了政府的号召,制定了新的政策与方向。自去年开始,我们就改变了旧一套的作风,实行了新的方针。在这一年半当中,所有受理的民事案件及轻微的刑事案件大部分采用调解的方法,先予以调解,万一不行才用判决。凡经调解的案件,都是取得双方的同意而后调解之。为了息事宁人,首先解释双方所争之点及消除过去一切成见,要在互谅的原则之下,问题才得以解决,收效很大,同时调解的案件没有一件上诉的。151(着重为引着所加) 
  所谓“改变了旧一套的作风”实际上是改变了司法机关的性质和职能,我们的法院既不像西方现代法律所宣传的那样是保障权利、捍卫正义的机关,也不是传统的高高在上的体现统治者权力的衙门,同时也不是现代法律所要求的一个仅仅关注于国家的法律条文、专业化的法律知识和独特的法律推理的机构。它是一个解决人们现实生活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的机构,它的原则就是“息事宁人”,它所采用的方法是传统的说理方法,而不是简单的审判。 
  司法机关“作风”的改变并不是基于对司法职能的主观建构,而是由于社会现实的要求。正如我们在前面“绥德司法工作总结材料”中所看到的那样,现代法律的精神与当时落后的乡村社会的经济状况、社会条件和文化观念显得格格不入。因此,国家的法律要深入乡村社会,必须对自身做出修正。因为国家法在乡村社会获得合法性认可有赖于村民的自觉遵守。而国家法的推行本身是有成本的,比如要进行法律、法令的宣传,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还要做出裁判,这些裁判的执行又要动用国家强制力,而维持这一裁判的持久效果还要防止可能的、潜在的反抗。正是由于如此高昂的成本,使得国家法转而求助于民间法,与民间法进行合作,从而将推行国家法的成本分摊于民间法。马锡五采取的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就是在调解的过程中,利用习惯法,即民间的舆论和人情的压力而使国家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因此马锡五才讲:“办案要走群众路线,如果离开群众,任何所谓‘天才家’也不可能把工作做好”。“真正群众的意见比法律还厉害(三个农民老,胜过地方官)。152正如马锡五依靠群众的力量审结延安县扬兆云多年缠纠案后,杨兆云表示:“大家心平气和尊敬我,又批评了区乡干部,指出了我的错误,我再没啥说的,只有服从。”153国家法正是在与民间法的合作过程中,使乡村社会将其“理解”为与自己利益一致的、与自己的认知经验一致的规范(事实上不一定如此),从而在不知不觉地获得了民众的认可,正如马锡五调解了丁、丑两家的土地争议案后,当事人和群众都说:“民主政府处理案件,真是深得人心。”154绥德县司法处调解了小商人徐虎山起诉的假币案后,老百姓对政府的反映很好,都说:“要是以前的政府决不会这样办,只有现在的政府才能这样的办哩。”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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