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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第四章

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第四章


强世功


【全文】
  第四章合法化重建:在乡村层面上
  从戊戌变法到晚清修律,国家层面上的合法性重建基本上已完成了。马克思主义和三民主义等多元的意识形态取代了儒教一统天下的局面;移植而来的西方法取代了中华法系而实现了法律的“形式合理性”(韦伯语);宪政基础上的政党政治取代了封建科举而使公共领域内部的交涉者多元化。总之,合法性重建实现了由封建帝国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变。但是在知识分子实现了意识形态转变,国家法实现了西方化改造的同时,无论是西方文化,还是现代化制度,都仅仅停留在国家层面上,或者说停留在“大传统”的层面上,而广大的民间社会,尤其乡村社会,仍然是由传统的中国文化和制度作为一种“小传统”而统治着。因此,国家政权如何伸入乡村,或者说现代国家制度如何在传统的乡村社会中建立起合法性,就成为现代中国的主要问题。由于意识形态及其背后的政党的多元化,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建立合法性的过程必然是不同意识形态或不同政党在公共领域中的竞争过程,而辛亥革命打破了传统公共领域中程序化的交涉规则并代之以“暴力革命”的规则,那么这种竞争过程也就主要以武力的形式呈现出来。清朝灭亡之后,公共领域中的竞争者主要有传统的封建军阀,代表资产阶级的国民党和代表无产阶级的共产党。在这三者的竞争中,既有妥协合作又有武力相争。为了打败军阀和公共领域的闯入者日本帝国主义,国共两党曾相互妥协而建立统一战线,除此之外,国共两党的全面竞争成为中国现代史的主题,而竞争的结果主要取决于谁最终在乡村社会中取得合法性。 
  一、争夺村庄:阶级、政党和乡村精英
  现代国家在乡村社会的层面上建立合法性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国家政权建设(State-making)的过程,即国家“试图支配、控制或破坏相对自治的地方社会结构,试图扩大它对地方资源的支配,并且在国家的支持下发展新的建制。”113而国家政权建设在中国又与国家现代化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集中体现在晚清新政中,114尤其是晚清以来的乡村自治、乡村建设和乡村革命等运动之中。 
  (一)两种国家政权建设模式
  杜赞奇认为,晚清新政中的国家政权建设共有两种模式,一种我们可以称之为“山西模式”,另一种我们可以称之为“直隶模式”。赵尔巽采取的“山西模式”被“置于一种管理国家事务本领的传统之中,而这种传统是与顾炎武与冯桂芬等人联系在一起的”,它利用地方上传统的权威结构,将地方上有威望的名流、绅士吸收到国家政权之中,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抵制了国家权力的扩张,实现了地方自治。不同于“山西模式”,袁世凯更强调国家中央集权,他在直隶建立了巡警制度,从城市一直推广到乡村,正是利用巡警制度而使用国家政权浸入村庄。115 
  杜赞奇区分这两种模式意在说明现代化背景之下由于强大的国家主义的意识形态支持了国家强权浸透市民社会,从而扼杀了保有地方社会自治的封建传统,也同时扼杀了市民社会(资产阶级意义上的)在中国可能的前景。不过仔细分析“山西模式”,就会发现它与“直隶模式”的差异并非如杜氏所强调的那么明显。它们之间的差异是并不是实质性的,即能否为资产阶级的市民社会提供可能的存在前提,而仅仅是策略性的,即国家权力采取何种手段来控制乡村,而与资产阶级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没有关系。因此,它们之间的共同之处远远大于他们的不同。首先,由于国家主义的意识形态,使得乡村自治并不具有西方含义上的“地方分权”、“主权在民”之类的民主观念。实际上乡村自治与宪政、法治一样是实现国家主义的手段。就是杜赞奇称道的“山西模式”的思想渊源之一——顾炎武,也不过主张“治天下者始于一邑一乡”,“夫惟一乡之中,官之备而法之详,然后天下始治,如网在纲,有条不紊。故自古及今,小官多者其世盛,大官多者其世衰,盖十羊而九牧也。”116 
  可见所谓“自治”不过是为国而治。无论封建还是中国集权,都关注于国家对社会的治理态度。综观晚清以来的著名的河北翟城村村治、定县村制、山西村制等,虽然规定了村民选举村长等,但其宗旨在于“唤起国家意识”,以便有效地完成组织纳税、维护治安、平息诉讼、协助征兵、管理户籍、划定村界、丈量土地、清查人口、兴办教育等公益事业。117由此可见。村治之类的地方自治不过在传统的保甲制观念中加入了许多的现代化的内容,是保甲制的现代变型。正是由于村治超越了保甲制中单纯的催科纳税功能,加入了许多现代化的功能,才使得新式的合法化模式逐步在乡村建立起合法性。因此,从西方(尤其日本)引进的地方自治制度,与中国的保甲制之“前见”实现了“视界融合”,保甲观念隐藏在“地方自治的民主观念之中”。118以至于国民党政府直接提出保甲制作为地方自治的代名词。 
  其次,无论是山西模式还是直隶模式都设法将乡村精英吸收到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国家官僚机构之中。“山西模式”自不待言,就是“直隶模式”,杜赞奇也承认现代化方案同样吸引着乡村地方精英。直隶模式在乡村所取得的成就背后,“有着精英的积极配合。地方上的精英从新学堂里看到社会流动的新渠道,还看到政府享有正式地位。在中华帝国,教育当然一直是通往发迹的手段。现在,它似乎更容易为农村精英所掌握了。换言之,袁政府在国家领导的现代化过程中(且不论计划本身)赢得了农村精英的合作。”119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确立合法性必须依赖于乡村精英在公共领域中进行合作,无论“山西模式”还是“直隶模式”皆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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