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在国会请愿的交涉中处于有地的地位,以绅商阶层为主体的谘议局联合会运用一切可能的资源作为与中央政府讨价还价的法码。首先他们利用手中掌握的经济资本与中央政府进行交涉。早在1907年,立宪派人士就成立路矿协会,试图将路矿权掌握在手中,以为“政府挟权为以制人民,政党必挟人民以制政府。欲挟人民以制政府,必先于土地财富之权包揽把持,方有所挟,以为抵抗。”97与此同时,立宪派人士还与请求收回路权的湖北铁路协会代表团联合起来,自筹款项,为清政府偿还国债,而条件是召开国会,“惟政府必予人民以确实之担保,始可出其财产以供国内。故决定先行拟定办法,筹集巨款,储待国会之开。如政府必不允许,则断不俗以国民有限之脂膏,供政府无端之挥霍也。”98其次,他们策动地方实力派作为同盟。由于地方督抚关心的是与其利益相关的内阁之成立,对国会的召开不感兴趣,况且地方谘议局与督抚已发生矛盾。故地方实力派一开始并没有支持绅商阶层领守的请愿活动。随着请愿运动的发展和新政导致中央地方矛盾的激化,使得地方实力派认识到国会与内阁“如车两轮,不可缺一”,故他们和绅商阶层联合起来要求速组织内阁,召开国会。99最后,他们进一步发动群众,组织亦威游行、罢课、罢市、乃至抗税等非暴力抵制运动。
围绕官制改革和国会清愿而在公共领域中进行的交涉主要有三方,清朝中央府、政府的地方实力派和新兴的绅商阶层。在这一交涉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清末新政的现代化进程激化了各种矛盾,导致地方实力派与绅商阶层结盟以对抗中央政府。这种格局的转化迫使中央政府作出让步,答应国会召开期限缩短四年。尽管国会请愿没有达到预定的目标,但是这几次请愿活动却使各种民间团体纷纷兴起,形成了政党。政党政治打破了国家垄断立法的局面,使得工人、农民、商人、知识分子也一样参与到立法这一公共领域中。立法这一公共领域的开放,意味着国家的法律制度的确立必须由各个阶层平等地参与交涉及至妥协才能在市民社会中确立起合法性。否则,这种合法性是不可靠的。由于资产阶级革命派的主体部分未能参与到国会请愿的交涉中来,或者说他们不认可国会请愿的交涉方式,而采用暴力革命的交涉方式。因此,其它阶层在公共领域中交涉的结果就随时面临瓦解的可能。更重要的是,他们采取的暴力革命的交涉方法本身就已使原来的公共领域中所共同信守的交涉法则失去了效力。程序性的公共领域趋于瓦解。辛亥革命打破了旧的公共领域及其交涉法则,但它本身也在创造新的交涉法则,这就是用暴力革命取代协商谈判。从此,封建军阀、资产阶级政党与无产阶级政党就通过暴力革命在公共领域的交涉中确立合法性,程序性的交涉法则很长时间未能建立起来。直至今天我们仍然能感受到缺乏程序性交涉所面临的不稳定秩序和危机。
(二)市民社会的运动与晚清修律
关于晚清修律,通行的解释认为是由于清政府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而实施法制改革。100但是,放在晚清以来合法性重建的背景之下,就会看到晚清修律不仅是收回治外法权的权宜之计,实际上也是社会各阶层在立法这一公共领域中相互交涉的结果。
如前所述,为了取得各阶层的合作与支持,晚清政府宣布实施新政。一方面由于国家富强的国家主义意识形态已成为共识,另一方面也由于绅商阶层的势力日趋壮大,“商务实富国之基”成为上下一致的共识。因此清政府颁布“通商惠工”的上谕,并于1903年设立了商部,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制定了一系列奖励办法来鼓励商业的发展。为此,国家虽设立商务局,但“局为官设,仍用候补人员,不用商董,未免官与商视如秦赵,商情甘苦,络难上达”,101“官有隔绝之势,商无呼吁之门,声气不通,斯振兴无术”;102因此国家仍然难与商人沟通,促进商业的发展;同时,由于缺乏国家正式法律制度的保障,商人只能依赖民间习惯法来调整商务活动,而且只能依赖各地会馆、行会等组织来实行自力就济。而各地会馆和各业行会之间“互分畛域、涣散不群”,内部邦派林立,相互之间缺乏协调,自然“每与洋商交易,往来其势,恒不能敌”。正因为如此,建立统一的,民间自治的商会的呼声越来越高。有鉴于此,盛宣怀奏请设立上海商业会议公所,阐明“中国商业之不振,大率由于商学不讲,商律不谱,商会不举,而三者之中,尤以创设商会为入手要端”。103商会之所以顺利在各地建立是因为政府与商人虽然抱着不同的、甚至相对立的出发点和目的,但是在设立商会这一点上实现了“视界融合”。政府以为“兴商务而挽回利权”,所以“为今之计,欲保利权,须先从商务入手。欲兴商务,又须从商会入手”。104而商人则将商会的成立看作是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如商船公会章程规定:“凡航业商人有不能伸诉各事,商船公会体查属实,应向地方衙门秉公伸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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