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制度的合法化:法律制度的移植
如前所述,中华帝国之统治秩序的合法化危机源于国家与市民社会之沟通中介——公共领域发生了结构性转变,从而传统的依赖绅士阶层的“儒家模式”失去了原有的效力。为此。从清朝中期开始清政府就不断地寻求沟通国家与社会的合法化方式。由此兴起了两种主张,一种为激进派主张,通过人们的道德模范作用来塑造社会秩序,另一种为温和派主张,强调适用强制性的制度来恢复秩序。“同治中兴”足以看作是前一种思想的努力。相比之下,后一种强调在儒家经典之外专业知识的重要性和制度的重要性,在后一种思想下,清政府在吏制、司法、税收等方面作了一些改革。90但是,总的来说,这些改革措施是“行政上的”(administrative)改革而非“政治上的”(poltical)改革。随着合法化重建中意识形态的重构,法律制度的改革也逐步展开。1901年清政府宣布实施“新政”,戊戌变法提出的许多主张逐步获得实施,传统的法律制度也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这些变革涉及到行政、教育、财政、司法、警察、军队等方方面面,成为国家迈向现代化的关键性阶段。91后来虽然清王朝作为中华帝国的象征而被辛亥革命推翻了,但是,就维系合法性的制度模式而言,中华帝国在清末新政开始就已灭亡了。辛亥革命不过是一场政治革命,而从传统社会进入现代社会的整个社会制度的革命在清末新政中就已开始了。
从根本上讲,制度是知识运作的产物。清末新政所采取的具有现代性的法律制度,与西学的传播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许多制度如法律、警察、教育等都是从西方,尤其是日本移植而来的。92但是,由于晚清以来的合法化之制度重建实际上是打破旧的秩序体系,重新分配权利与义务的过程,所以这必然引起各个阶层参与到公共领域中进行争夺、谈判、讨价还价,最终达成妥协而形成大家共同信守的规范,从而建立新的制度安排的合法性。因此,晚清新政以来的法律制度之移植不可能是对西方法律制度的照搬照抄,它必然是各个阶层在公共领域中交涉的产物,它反映的是各个阶层在公共领域中的力量对比。我们从立宪和修律这两个公共领域来加以分析。
(一)官制改革与立宪运动
清政府镇压了戊戌变法和义和团运动之后,处于内困外扰之中。在地方实力派、维新派人士及绅商阶层的多方策动、不断施以压力的情况下,清政府不得不宣布实施新政,并派五大臣出洋考察各国宪政,准备实行宪政,93其结果便是从改革官制入手,作为立宪的准备。官制改革不仅是朝庭内部权力重新划分的过程,而且是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再分配过程。地方实力派图通过改革而获得更大的权力,而中央则希望通过官制改革而削弱地方权力,“汲汲以中央集权为秘计”。所以官制改革尤其关注于兵政和财政。其结果必然是“假立宪名义,阴行专制之实”。94
官制改革一方面使人们认识到“我国民而诚欲为立宪政治之国民也,不必责望于政府,仍当求诸国民自身而已”。95由此使得自上而下改革转化为至下而上的立宪运动。各地纷纷成立立宪团体,逐步发展为政党的雏形。另一方面官制改革加深了清政府与地方实力派和绅商阶层的矛盾。在官制改革中,清政府设立了一个新部门——邮传部,主管铁路、轮船、邮电三个新式交通行业,从而将交通业由商办逐步改为官办使其集中于中央政府之手。为收回商办铁路,清政府不得不借助外国资本,从而激起绅商阶层的反对。1907年清政府下令停止江浙两省铁路公司停止经营,其已开辟的沪杭铁路由政府借英款修筑,由此导致苏杭甬拒款运动。这次运动改变了过去联合官府、上书请愿的方式,而是组织保路团体,如国民拒款会、铁路协会等,组织社会各界与中央政府进行抗争。这种新式团体与立宪运动中成立的立宪团体逐步结合在一起,随着1909年各省谘议局的设立,立宪派领导的立宪运动与绅商阶层领域的保路运动结合起来,通过谘议局而获得与清政府进行讨价还价的合法的、正式的渠道与途径。96正是利用这种正式的、程序化的交涉途经,各地的谘义局于1910年成立谘议局联合会,开始了国会请愿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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