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第三章

  (二)民权、宪法与法治
  晚清知识分子借助西学所提供的思想资源实现了帝制向民族国家的转变,而且这一民族国家已天然地和民主制度联系在一起。在他们看来“今后中国之存亡,其现形系于主权之有无,其根本关于民权之强弱”。81而他们所倡导的民权一方面包括平等权,主张人生而平等地为权利义务之主体,另一方面包括政治参与权,国家的强大有赖于国民的积极参与。而将国家的强大与民权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就是立宪政治,正如扬度所言:“立宪政府乃民权之政府”。82因此,只有制定宪法召开国会、由人民参与才能集国民意志于一体,形成强大的国家。正是由于这种国家主义的信念,使得晚清知识分子对宪政作出了不同于西方的解释。在西方历史上,宪法是作为一种社会契约而存在的,“西方立宪政体的主流主要关注人们通常所称的保护主义,或一种法律上保护公民自由的制度,其次才关注组织政府的具体方法”,而在中国,情况刚好相反,“立宪政体主要关注组织政府以确保公民政治参与问题,对保持公民的自由问题的关注只是略为触及”。83而这种对西方宪政的“误读”是由于国家主义这一“合理的偏见”(伽达默尔语)所造成的。正如张灏对梁启超的评价所指出的:“他最关心的是建立一个团结强大的民族国家,他相信政治参与能有助于后一目标的实现。虽然他不是不了解从个人独立意义上理解的自由,但是他是如此全身心地关注国家的独立,以致于他往往将任何有关个人自由的法规都看作是对他怀抱的集体自由的潜在伤害。”84如果说对西方宪政的误解是由于“救亡”而实现国家强大的“历史情境”所导致的阐释的话,那么晚清以来的知识分子对“法治”的误读,则更多地是由于“知识供给”尤其是中国传统思想资源中法家理论的影响。 
  西方的法治思想是基于对权力专断和腐败的深深不信任而确立起来的用理性的制度来约束权力,而约束权力的唯一办法就是实行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平衡而实现宪政。因此,法治与宪政是联系在一起的。晚清知识分子尽管在传播西学中亦提倡三权分立之说,但是关注的并不是如何保护公民之权利不受国家权力之侵犯。依然是传统法家思想中“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的理想:“有宪法则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各有应享之权利、当尽之义务,两不相侵,而国本斯固矣;有行政法则官不能滥用职权以自私,民亦不能违反命令以自便,朝政乡治,互相联络,而机关斯灵矣;有刑法则犯罪者知所敬惩,被犯者得以昭雪,社会无破坏现象,而秩序斯立矣;有民法则民间事事物物,各有当循之规则,无论智愚强弱,皆不能有所异同而人权斯平矣;有商法则交易一准信用,不能有虚伪之迹,则实业斯兴矣;有诉讼法则原、被告得尽共情,不致有隐蔽之患,而刑罚斯中矣。”85这种思想与传统法家之学说几乎是一致的。梁启超将先秦法家思想称之为“法治主义”而极尽赞美,认为“法治主义在中国古代政治学说里头,算是最有特色的,而且是较为合理的。当时在政治上很发生些好影响。秦国所以强盛确是靠它。秦国的规模传到汉代,很有四百年秩序的发展,最后极有名的政治家诸葛亮,也是因为笃信这主义,才能造成他的事业。”86所以,在梁启超看来,“今世立宪之国家,学者称为法治国。法治国者,谓以法为治之国也。”87实行法治就是强调法的严肃性,作到令行禁止,取信于民。这样,晚清知识分子的“法论”理想仍然不过是传统的法家之理想,即“以法为治”(therulebylaw),与西方的“法治”(theruleoflaw)理想相去甚远。只不过这种“以法为治”的理想在古代是皇帝一人专断之法,而现在则是改为集体立法,从逻辑上讲,这不过是一种集体的专权或暴政取代了一人的专权暴政。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