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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第三章

  (一)民族国家之认同
  尽管中国古代并没有民族国家的概念,但是国家主义的思想却深入人心,只不过这种国家主义是建立在家族的基础上,“家族实为政治、法律的单位,政治、法律组织只是这些单位的组合而已。”74正是由于晚清的合法性危机,使得人们对中华帝国所依赖的基础:家族和儒家伦理规范“礼”产生了怀疑,这一点从李贽对人性恶和自私的肯定就己开始。然而,直至西学的传入,才使知识分子获得了全新的理论资源而对维系中华帝国合法化秩序的儒家伦理进行猛烈的抨击,从而将国家建立在平等、自由和竞争的个体之上,重新建构的合法化的国家秩序。 
  严复在对西学的译介过程中,以西方的霍布斯、洛克、亚当·斯密和斯宾塞等人的观点为依据,抨击中国古代的“三纲”、“亲亲”原则和“以孝治天下”。在进化论的基础上强调人性本恶,与禽兽同,之所以“由散人群”结成社会是由于人们彼此为了自己安全这一私利,并不是由于孟子所谓的人开始就有不同于动物的同情心。与严复一样,谭嗣同亦否认人性善的伦理原则,他发现儒学中的“仁”与“礼”是矛盾的、冲突的。所以他主张“天理”存在于“人欲”之中,只有符合“仁”的准则才是善的,而原来的一切伦理规范如忠、孝、廉、节、义、礼、信及“三纲五伦”等,都是虚假的“名”,都与作为一种普通的爱、一种赋予生活以意义的宇宙“以太”的“仁”是相悖的,由此应当一律废除。谭嗣同对“礼”不仅是作为一种制度规范来批判的,而且也是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信仰”加以批判的,与严复一样,这种批判的目的在于将国家的基础建立在自由、平等、独立且追求个人私利的“个体”之上。75正是在严复、谭嗣同和康有为的思想之上,梁启超相对系统地指出了“群”的思想。 
  梁启超是在三种意义上来使用“群”这一概念的。首先指社会整合,即人们如何集合或整合为一个有组织、有凝聚力的政治实体。他认为由个人组合为“群”不仅是社会政治的原则,也是宇宙万物进化的原则。虽然古代荀子也提出“群”的思想,但是他认为荀子的“群”的思想包含了王权制度,而他认为这正是败坏“群”的根源。正是在批判王权制度中,他提出“群”的第二个含义,即“群”包含了一种政治参与的思想,其中,人民成为普遍王权作为一种制度合法化的标准。就中国的政治思想传统而言,这一点具有突破性的意义,“因为根据传统的政治惯例,天意是政治合法化的最高依据。……在梁那里,‘民’取代天意,成了政治合法化的最高标准。”76“群”的第三个含义涉及到新的政治共同体的地域范围,在这里尽管他带有康有为的“太平世”的理想而共分“国家群”与“天下群”,但是它最终演进为一个民族共同体的概念,“民族国家”成为“最上之团体”,从而克服了“天下群”的乌托邦理想。77正是由于“群”的思想,才使得在作为传达天命的王权统治失去合法性之后,国家在个体人的聚合之上重建合法性成为可能。因此针对民族国家,晚清知识界在公共领域中展开了一场关系国家认同的争论。 
  梁启超认为国家由领土、主权和人民三个要素构成,它超越于种族之上,国家利益高于地方利益。在国家至上的前提下,人民和君主之间的权力争夺必须服从于国家利益的要求。在当时“亡国”背景下,作为种族革命的民族主义应让位于作为政治革命的国家主义,即不是去推翻满清政权,而是实现专制政府向宪政政府的转变。与梁启超不同,革命党人将国家定义为民族国家,与民族等同起来,认为中国作为一个国家就是汉民族的统治,从而宣布中国已亡国,不是亡于列强,而是亡于满族。正因为如此,排荡是复兴中国的必要条件,从而将民族革命置于政治革命之首。78尽管梁启超与革命党人在国家认同上产生了分歧,但是,这种分歧是策略性的,而不是实质性的。由于满清遏杀维新变法使得人们对满清自我革新而致国家强大的可能性产生怀疑。从而以种族革命作为政治革命的手段和前提。于是排满作为一种非理性的策略,将导致国亡危亡的责任推动了清政府身上。正是这种非理性的偏见促进了对民族国家的强烈认同以及由此产生统一的行动,正如KartW.Deutsch所言,由于“全社会交往的不均衡分布”,创造、建构、想象出一个虚假的敌人,有利于创进内部的统一和团结。79事实上推翻满清政府之后,民国政府立即宣布“五族共和”,可见种族革命只是政治革命的手段和阶梯。正是在实现政治共同体的转换上(即将王权帝国转换为民主的民族国家)和在国家至上的国家主义思想上梁启超与革命党人取得了一致,只不过革命党人认为只有他们而不是清政府才能实现这一转换,从而实现强国、富国的理想。正国为如此,孙中山的“民族、民权和民生”的“三民主义”奠定了民国政府在意识形态上的合法性,国民党政府由此取得了合法性的统治权。80尽管此后社会主义取得意识形态的统治地位,也是因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才能实现国家独立、富强的国家主义理想。尽管如此,共产党政府仍然要从孙中山及其所创立的民国政府那里汲取合法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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