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第三章
强世功
【全文】
第三章合法性重建:在国家层面上
如前所述,中华帝国在晚清时代陷入前所未遇的合法性危机之中,这种危机被证明并不是传统的“夷夏之变”的政权危机,而是传统的儒法合一、以礼入法、依赖科举制度来沟通国家与社会的一种独特的合法化秩序所面临的危机。正因为如此,作为体现这一意识形态与法律制度高度融合的合法化秩序之外在象征的清王朝,其灭亡以及由此带来的王朝更迭就显得无足轻重了。从大历史的眼光看,此时中华文明所面临的问题决不是王朝更迭的问题,而是在传统的公共领域发生结构性转变的情况下,如何重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问题,而所有的政权更迭不过是历史社会变迁这一潜流上浮旋的浪花而已。我们的讨论首先从重建意识形态的合法化开始。
一、意识形态的合法化:国家主义的兴起
意识形态的合法化论证是由知识分子阶层为确立“文化霸权”作为一种“知识”而建构起来的。这种“知识”的产生及其系统化取决于知识分子所处的特定“历史情境”(historicalsituation)的“需求”与现有的作为可供利用之资源的“知识供给”之间的平衡,即要求对特定时代的“问题”用现用的理论进行合理性解释和证明。
如前所述,公共领域的结构性转变导致晚清帝国的合法化危机。为了克服这种危机,清政府力图以传统的儒家伦理重振王朝雄风,出现了所谓的“同治中兴”。而对“同治中兴”之希望的破灭导致了人们对传统的制度秩序产生怀疑,“这种怀疑不仅针对制度秩序的功能有效性,而且针对其道德合法性。”70因为传统的帝王统治是建立在一种“天人合一”的理论之上的,由于中国中心论的破灭,西方科学对阴阳五行之宇宙论的冲击,以及基督教的平等主义的儒教中特殊主义倾向的冲击,使得传统的帝王统治失去意识形态的合法性。“这种秩序危机不仅仅是由于西方的扩张所导致的社会政治秩序的分裂,而且是一种传统的意义世界的断裂,这种断裂达到了这样一种程度,基本的、华夏指向的(Chineseorientational)象征体系正遭到质疑和挑战。”71为了回应这种危机,晚清知识分子追求一种超越国家主义的终极关怀,但是,这种终极关怀的意义重建基本上是知识分子自身提出的问题。正如韦伯所言,“正是知识分子将世界的概念转化为意义问题。”72而这一意义问题的来源却是西方的挑战所导致的如何“强国救亡”这一更为大众化的问题。正因为如此,尽管十九世纪中叶以来地方主义、军阀主义日渐台头,但力图走向强国统一却是公共领域中各个阶层所共同关心的问题。“同治中兴”本身就是地方势力利用传统儒学重振国家权威的一次积极尝试,其失败也意味着儒学作为意识形态已失去了整合国家与社会的能力。于是改造儒学、重新建构意识形态就必然与国家主义联系在一起。
“国家主义”大体上相当于英文中的Nationalism,又译作“民族主义”。据说梁启超先后将其译作国家主义、国民主义及民族主义。这些不同的译法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兴起在西方近代史上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它是在种族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个心理、血缘、地域和文化的共同体,民族也就意味着国家。正是在西方侵入、条约制度代替朝贡体系的历史背景下,大一统的天朝帝国的体系开始崩溃,中国人才日益认识到在国际法上平等的主权国家的重要性,并在主权国家的基础上建构了一个文化共同体——中华民族。因此,如果说西方的民族国家属于“族→国”型,那么近代以来中国人所建构的国家则属于“国→族”型。正是由于西方的挑战在公共领域中形成了“救亡”主题,“国家”的意义远远大于“民族”的含义,正如张子洞所言:“保种必先保教,保教必先保国。”73因此,本文中将近代以来西方压力下产生的强国救亡意识所导致的一系列强调国家至上的意识形态建构称之为“国家主义”,正是这种国家主义使得民族国家作为一种新型的政治共同体取代帝王统治而获得意识形态上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