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帝国所采用的“儒家模式”经几千年形成了独特的中华法系,其灵魂就在于帝国的皇帝是“天子”,是世界的中心。这种“中国中心论”的地理观和世界观发展出一套独特的朝贡制度。随着西方世界与中华帝国交往的增加,朝贡体系日益受到挑战,特别是《南京条约》的签订使得新型的建立在民族国家平等之观点基础上的国际法开始侵蚀着中华法系的法律观,最终使得条约制度代替了朝贡制度。“朝贡制度的消亡不仅象征了中国传统世界秩序的破坏、瓦解、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中国的庞大法系——中华法系的瓦解。”65随着朝贡体系的瓦解,中、西法律制度的冲突使得在这种原则下形成的对外国人刑事管辖的属地主义原则也逐步瓦解。“英国不愿让其国民遵从中国的法律和诉讼程序,因为英国认为,这种法律的诉讼程序过于严酷,缺乏对于个人自由和权利的足够保障。”66于是,随着条约制度取代朝贡体系,制外法权也随着租界地而建立起来。由于租界地内实施西方的法律制度,包括立法制度、司法审判制度、律师制度、监狱制度等。这种制度具有强烈的示范作用而瓦解着传统的、作为合法化手段的法律制度体系。67
由此可见,绅士阶层的分裂使得传统的“儒家模式”所依赖的意识形态受到了改造(如维新派知识分子)或者彻底的批判(如革命派知识分子和五四知识分子);地方绅士随着商业的发展而涌入城市使他们失去了对乡村精英的控制;而封建军阀、无产阶级和秘密社会的兴起,不仅削弱了国家对市民社会的控制能力,而且成为彻底摧毁这种合法化秩序的潜在力量。总之,晚清以来,在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沟通领域或交涉领域中,原来稳定的、控制局面的、平衡国家与社会的同质的绅士阶层让位于相互冲突的、缺乏共同信念的、破坏国家与社会原有关系的异质的“地方精英”,包括传统的绅士,绅商、商人、军事家、教育家和士匪首领等各种“职能性精英”(functionalelite)。68正是由于公共领域中的结构性转变,使得中国帝国合法化所采用的“儒家模式”发生了整体性危机。而危机的解决有赖于通过公共领域而重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然而,也正是由于中华帝国与西方世界的相遇,才使得中国成为“世界中的中国”而被纳入“世界体系”(沃勒斯坦语)中,69才使得合法性重建打破了中华帝国几千年王朝更迭的链条。也正是由于此,社会秩序的合法性重建必然是漫长的、复杂的、融合中国与西方、弥合传统与现代、平衡国家与社会、契合“大传统”和“小传统”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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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42张光直教授将文明演进分为“破裂性的”和“连续性的”,前者通过技术进步导致国家的产生,后者靠意识形态集中国家产生所必须的财富。见其《美术·神话与祭祀——通往古代中国政治权威的途径》,郭净等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88年,页12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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