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帝国造就合法化所需之稳定的绅士阶层的主要机制就在于科举制度,无认官僚还是绅士都是与这种制度联系在一起的。由于十八世纪后半叶人口的迅速增加,使得读书应试的人数迅速增加。尽管清政府几次扩大取第名额,但远远不能适应其要求。加之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清政府在通过科举取士的“正途”之外开辟“异途”,使得不少人通过“纳捐”而取得绅士身份。55因此,精英的供给远远大于制度安排之内对精英的需求,在没有有效途径释放这些人员的情况下,他们只得通过“庇护制网络结构”(如同乡、亲属、师生等)成为官吏的随员、食客、幕僚、助手和胥吏等,干着记录、送信、催科等沟通国家与社会的事务,或者成为包税人或“讼师”,寄生于沟通国家与社会的公共领域。56
在十八世纪后半叶的人口压力下,手工业和商业迅速发展起来,一个颇具实力的商人阶层逐步形成。徽商、晋商等在各地设立会馆,形成新型精英的网络。尤其是外国商品和资本的侵入。又出现了“买办”阶层。这些新兴的商人集团控制着具大的经济资本,但是他们没有社会地位,“绅士”这样的“符号资本”(布迪厄语)控制在国家手中。因此国家与社会之间进行了一种交易,商人通过纳捐而购得绅士的头衔,而传统的绅士亦随着洋务运动而大规模地投身于商业、工业等经济领域,因此形成了绅商阶层。57国家通过这种手段对商行有限的控制,使得绅商阶层不可能独立国家之外形成自治的资产阶级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尽管绅商阶层担负兴修水利、城市设施、公益事业等方面的公共职能。与此同时,随着西方文化的传播和科举制的衰落,通过留学或新式学堂培养出一大批新式知识分子阶层,“正是他们,在20世纪初,以自己的全部力量传播西方的思想,向通商口岸的显贵阶层提供了符合他们谨慎的政治态度和社会地位的改革口号。”58部分地出于政府的推动,使得绅士、商人和新式知识分子这些城市精英阶层一体化,形成一个统一的阶层。
由此可见,社会变迁引起了传统稳定的绅士阶层的分裂,即传统受儒家思想熏陶的同质的绅士阶层分裂为“正途”与“异途”;分裂为传统知识分子和新式知识分子;分裂为维护儒家信仰的高级绅士和追逐私利的低级绅士——胥吏阶层。这种公共领域中的结构性转变不仅体现在参与公共领域的行动者多元化,而且更主要的是他们在公共领域中的“位置”(布迪厄语)发生了转变,绅士的分裂导致了知识分子对儒学信仰的弱化,由此使他们日益背离了对政府的忠诚,逐渐从依附于政府体制因而服务于国家在意识形态上的霸权的“有机知识分子”转变为独立于政府体制因而代表“社会的良知”对国家进行批判的“传统知识分子”(葛兰西语)。正是由于沟通领域的结构性转变,导致了传统的依赖意识形态灌输的“儒家模式”出现了危机。在意识形态合法化面临危机的同时,公共领域的变化亦导致法律制度的合法化面临同样的危机。
(二)法律制度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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