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黄宗智所言,由于中国小农经济的“过密化”,且社会基于自然村而存在,所以国家与社会沟通和交涉的公共领域就维持在地方和乡村层次上。49村庄舞台就成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沟通和交涉的主要领域。
清朝对地方的控制和管理主要沿用源于宋代的保甲制和明代遗留下来的里甲制。保甲开始是一种户籍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犯罪,便于侦破案件,以便将乡村社会纳入其统治之下。为了实现对地方的全面管理,清政府采用连坐法,鼓励居民控告邻里,更重要的是将乡村社会的代表人——士绅亦置于保甲的管理之下。这一点在里甲制中更为明显。里甲制的最初功能是编造人口统计之丁册,后来发展为向村民征税的依据。由于士绅把持着乡村社会,所以他们伪造丁册,逃避纳税,使得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在税收问题上成为交涉和斗争的焦点。为此清政府发起了反绅士营私舞弊的运动。1662年的“江南清税案”(TaxClearanceCaseofChiang-nan)中,仅苏州、镇江等五个地方因拒不纳税而遭流放、入狱、褥夺公权、鞭笞等处罚的士绅竟达1357人。50此后,清朝统治者三令五申强调凡不纳税之绅士,一律剥夺官职和头衔。与此同时,作为意识形态沟通的乡约宣讲制度,也一改传统的宣扬儒家经典,而是宣讲清朝颁布的严苛法令。从上述措施看,清初的统治者显然采取一种“法家模式”,企图将国家权力直接建立在对个人的直接操纵之上,使得个人直接向国家负责,从而摧毁传统形成的、一定程度上自治的乡村社会,建立起不受怀疑和挑战的合法性统治秩序。
但是,清初统治者所强调的确立合法性的“法家模式”最终没能实现。一方面由于存在着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交涉领域,特别是在许多地方,家族与保甲合一,族长跃是乡民社会的利益代表,同时他又是保长,是国家利益的维护者和执行者。因此,国家在借助这些非正式的制度力量以扩张其权力的话,必然出现了杜赞奇所谓的“国家政权内卷化”。51另一方面即使在国家打击乡村社会的代表人——士绅的过程中,依赖国家直接选定的代言人,而不是族长、绅士之类,来实施国家管理的情况下,由于将村庄精英排除在外。国家政权在村庄的代言人多是一些没有文化、没有资产、没有谋生手段的无能之人,或是一些贪得无厌、卑鄙阴险之徒,他们无法履行代理国家行使权力的能力。加之采取“法家模式”遇到诸如造册登记、统计、上报和监督之类技术上的困难,清政府不得不改变合法化策略。乾隆年间国家颁布法令,命令有文化、有资产且诚实的人为保长。这就意味着国家力图通过“乡村精英”(其中包括士绅、族长、有声望者等)来管理乡村。而且在里甲制中亦采用地方士绅包揽线粮的办法,在国家税收得到保障的条件下使地方士绅免于纳税。从此里甲制也就失去了原有的意义而与保甲合二为一。随着地方精英控制乡村,雍正、嘉庆时三令五申要求加强的保甲制,在此后也没有人提起了。与此同时,乡约宣讲到制度中,儒家的思想的弘扬逐步取代了法制宣传。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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