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第二章

  秦朝短命足以证明单纯依赖法律制度的合法化不足以建立稳定的合法性秩序。于是汉代统治者吸收各家之长,尤其重视儒家所倡导的意识形态的合法化。正如董仲舒所言“凡以教化不立,而万民不正也。……故南面而治天下,莫不以教化为大务,立大学以教于国,设庠序以化于邑。”47 
  不同于法家,儒家毕意是一个作为文化传统承担者的知识阶层。在某种意义上讲,他们是社会的拥护者和新型国家的批评者。孔、孟对暴君、苛政的批评自不待言,就是汉儒也想以“天人感应”之说来约束王权,将“道统”置于“政统”之上,而这种努力的失败使得“道统”与“政统”合流,形成“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的局面。因此汉儒实际上已吸收了法家的思想,为儒法合流提供了基础。尽管如此,儒家的合法化理想仍然与“法家模式”相去甚远。“儒家的正统路线认为,国家的主要目的是支持和维护道德、社会和文化的秩序,以使天下和谐太平。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首先要求统治阶级本身有德行。一方面,统治阶级的道德、礼义行为会对整个社会产生巨大的榜样作用;另一方面,通过相对节俭的实践,通过抑制外交政策中的扩张野心,以及通过全面减轻民众的负担,统治阶级有可能使民众在和谐太平的气氛中关心自己的基本经济需要。这样,民众就能被引导去遵守(即使并不理解)行为规范的基本准则。”48因此,尽管国家对社会实施某种管理,如对内维持治安,对外军事防御以及丈量土地、治水、登记人口等。但是,这些管理手段在儒家看来仅仅是道德作用的外围,是合法性确立的次要手段,而且被抑制在一个适可而止的程度上。由此可是,“儒家模式”是一种“控制模式”,即国家仅仅以维持秩序为目的,除此以外并没更为积极的目标。由此给市民社会留下更大的空间。国家主要通过意识形态而非制度组织将国家与市民社会整合在一起。在这一过程中,国家正式法的作用是消极的、防御性的,它只是意识形态教化失败之后的最后手段。若采用“儒家模式”,国家更主要地依赖于市民社会本身的秩序,国家正式法认可、支持、鼓励和保护民间习惯法,如家族法、民间交易法等,以实现“无讼”即不动用国家法为最高理想。 
  尽管中华帝国的合法化主要采用一种“儒家模式”,但是它与“法家模式”往往交织在一起。直至科举制度确立之后,这种“儒家模式”才由于绅士阶层控制了国家与市民社会进行沟通和交涉的公共领域而逐渐稳定下来。而且由于绅士阶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在意识形态和法律制度合法化方面具有的巨大功能,使得中华帝国采取的“儒家模式”在受到外力的破坏之后,仍能自动地加以修复,为此我们简单讨论一下清代的公共领域,这一方面是由于清代作为外族统治使“儒家模式”受到了挑战;另一方面是因为讨论清代可以为我们讨论晚清的法律移植提供某种连续性。 
  二、村庄与士绅阶层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