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此,如果将思辨的思绪楔人17、18世纪启蒙运动甚至更早一些世纪的人文主义运动以来的人类历史,那么我们将会发现:大众化与法治化之关系,实际上隐念着一个更为深刻的问题,即如何看待人类历史的进步及人类对于生存方式的选择。应当看到,大众化与法治化都是正在演化中的社会文化形态和制度形态,它们所反映的是近二百年来的人文精神、科学技术、生产方式、社会关系诸方面的变迁及其趋向。与人类历史的漫长生涯相比,大众(化)社会与法治(化)社会仍然不过是特定历史时段内存在的现象,[14]它们均带有这个特定历史时段的精神和物质特征。它们的进程本身都不可能解决处于近现代史中的人类社会深在的矛盾和困境,如世界的祛魅(disenchantment,一译“世界的解咒”)与返魅(reenchantment)、道德、知识的进步与退化,经济增长的极限与人类生存环境的恶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与人类可能面临的自毁,人的自由的扩张与其本质的异化,形式的合理性与实质的非理性,理想主义的幻灭与乌托邦的寄托,等等。的确,近现代的历史表明,人类社会在人文精神的激励与感召之下创造了此前世纪难以比拟的物质财富和精神文化。然而,财富的积累与宇宙-历史之谜的真相大白,似乎并没有给现世的人类带来灵魂的拯救。尼采宣称:“上帝死了”,人类“只为大地而牺牲”,要忠实于大地,建立“地上的道德”。[15] 但是,这佯的宣言,除了加速推进20世纪人类生活和文化的世俗化、大众化过程,在整合人类精神与价值方面并没有多少贡献,甚至起到了相反的作用。面对这个世纪的惶惑与焦虑,人类或许把希望寄托于法律精神的重建和完美的法律制度的设计,试图通过法治化的道路来寻求一种清晰可辨的、有规则的生活,以此作为弥补理性和信仰危机的权宜之策。但在生存论意义上,法治及其制度的价值与职能毕竟是有限的,不能对人类历史发展的终极目标作出承诺。它所要回答的问题是:“权利和自由被侵犯了,我能做些什么?”但它不能回答:“到底什么是我们的可能生活?”[16]据此,我们毋宁说,法治是人类依靠人的理性和智慧而不是依托神性或神谕来规制自我生活及其关系的制度,而且它也可能是迄今为止人类为世俗社会所能设计的最为完善的制度。除此而外,法治的理念并不隐含更多的生存论价值。事实上,终极的法治乌托邦理想是不存在的。
四、中国的问题
谈到中国目前的大众化与法治化之关系,问题恐怕显得更为复杂一些。这首先是因为,中国社会整体上处于发展转型的过程。也就是说,从发展的角度看,中国目前面临的任务不仅仅是实现经济-科技的现代化,它还包括完成政治、文化、法律诸领域从前现 代(传统)向现代的平稳过渡。其次,中国的现代化,属于“非西方后发展社会的现代化”,或者说是由外部刺激引发或外部力量直接促成的传导性的社会变迁。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这样的社会变迁有一个很大的时代落差,即:“我们不是在西方工业文明方兴未艾之际来实现由传统农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转型的现代化,而是在西方工业文明已经高度发达,以至于出现某种弊端和危机,并开始向后工业文明过渡之时才开始向工业文明过渡的。”[17] 所以,中国的现代化过程呈现“时间的叠合”现象[18] ,即现代化这个“共时”结构中包含有农业文明(前现代)—工业文明(现代〕—后工业文明(后现代)种文明及其精神的“历时”形态。这正是我们考察中国的大众化与法治化关联问题之逻辑-经验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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