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社会的流动性,不仅意味着大众运动节奏的加快,而且表明社会成员间关系与冲突生成的时间呈不规则的变化:一些社会关系与冲突在瞬间形成而又在瞬间消失;或者相反,它将在瞬间激发更大的社会冲突与矛盾。这种不规则的变化,恰好与法律制度不得朝令夕改的保守性质发生矛盾。于是,人们将面临两难的抉择:要么牺牲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去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关系;要么坚守法的保守主义倾向,而置新生的社会关系与冲突于不顾,任其自生自灭。然而,这两种策略均隐含着某种危险。就前者而言,牺牲法律的稳定性、权威性,通过不断修改法律规则来适应社会关系与冲突的变化,也许从社会控制的短期效果看是成功的(或许相反,是不成功的),但它在根本方面是一种急功近利的、非理性的选择,最终将影响法治的长远目标的实现。就后者而言,法律规则如果不能有效地承担调整社会关系与冲突的责任,那么流于失控的关系真空将会滋长更为错综复杂的社会冲突与矛盾,反过来又钳制法治的有序发展,法治化进程因而将不得不为此付出代价。当然,较为理想的结果,是将法律稳固、连续性的效能同发展变化的社会关系与利益联系起来,从而使法治在不利的情况下,也可以具有长期存在和避免灾难的能力。但是,正如美国法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所指出的,要实现上述创造性的结合,是极为困难的。[12]
大众社会的庞杂性,表明城市大众结构呈现模糊和不可透析的特性。用“庞杂性”一词标识大众社会,给人以强烈的感性印象:成千上万的个体高密度聚集于城市的街道、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形成“黑暗的一团”,分辨不出人与人之间的身份、职业、形象、个性,甚至表情的差异,“大众之海”淹没了个人的特质,使人以平均状态的、类型化的面相存在。这样一种表象“平等”的社会结构却可能掩藏着深刻的差别和冲突。所以,在大众群体中极易衍生巨大的社会冲击力,局部地或整体地震动现存的社会秩序或法律秩序。同时,大众群体的模糊一团,也宛若一个巨大的避难所,给众多的无家可归者和游手好闲之人以可能的庇护,纵容人们个性的膨胀,私欲的横行,甚至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13] 大众社会的庞杂性,使社会的监督机能减少至最低限度,无形中也就弱化了法治的社会调整功能。这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I throughLaw)就成为法学家的一句空谈。
大众社会的冷漠性,揭示了大众群体在价值、精神气质、道德观念、社会交往方式诸方面所表现出的“间离化”特征。这种间离化,首先体现在个人主体性与社会主体性的疏离,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界限的明晰化(甚至绝对化)。每个个人在扩张自我的生存空间,争夺自由与权利资源的同时,相对漠视他人及社会的利益与权利。其次,它体现为大众文化与精英文化、主流意识形态的间离,突出的表现是,大众对一切由精英或政府设计的、指向未来承诺的社会理念(道德理想主义、历史主义、乌托邦主义,甚至共产主义等等)失去热情,直至形成抗拒的心态。第三,它表现为大众主体道德观念和价值的整体性的分解及道德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分离。或者说,传统的绝对主义、普遍主义的道德观念受到怀疑,道德的所谓“绝对命令”的有效性逐渐趋向虚无,道德的普遍公认标准也走向多元化。道德的“深度的消失”,是大众社会心力资源短缺的表征。这种心力资源的短缺,至少在两个方面使法治化进程可能丧失民众的精神动力的支持:(l)在立法上,大众对现行实在法(positive Law)将来取非理性的评价态度,要么是站在“局外人”的角度对法的原则和规范采取既不肯定又不否定的无反思立场;要么是仅仅出于私见或“事关乎己”的原因而对立法采取简单否定、甚或拒斥的批评立场。这两种非理性的态度,都可能有损于法的权威及其有效性。换言之,由于缺乏理性的反思和批评,实在法之标准能否为公众所普遍认同尚属疑问,那么也就难免会出现法的合理性(或正统性)危机。(2)在法的实施上,大众的冷漠使其对法的实施过程同样可能采取漠不关心或不合作的态度,脱身于法的实施过程之外,对各种违法犯罪现象熟视无睹,既不谴责也不公开评论,甚或无原则地予以宽容和原谅。这样就会造成“自律-他律”、“守法-执法”的间离化:法的实施似乎只是专门执法机关的事务。而执法活动本身一旦缺乏民众的信任与精神支持,那么就意味着: 国家或政府不仅要为此投入大量的物力与人力资源,而且还可能面临更大的风险,即由于执法机关与大众的对抗而导致执法过程的系统扭曲或整个执法体系的崩溃。无论如何,上述现象的发生, 都将越来越偏离法治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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