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大众化,在公共生活空间也必然引发新的变化效应,即出现公共权威与权力的解构与重组,生成新的社会权力体系,重构社会政治统治的合理性(或正统性)基础。 [7] 关于社会政治统治的合理性(正统性),马克斯·韦伯曾讨论过三个纯粹的类型,即依赖于法律规定的“法律统治”(法治,legale Herrschaft)、依赖于信仰现存秩序和统治权之神圣性的“习惯统治”(traditionalle Herrschaft)和依赖于统治者人格与魅力的“奇理斯玛统治”(charismatische Herrschaft)。[8] 尽管大众化过程在个案中也有可能受制于传统或习惯以及奇理斯玛权威力量的影响,但从总体看,大众文化的平实和实利性质,使大众在选择政治生活时更倾向于非情感化、非激情化的法律统治,而依靠法律规则来处理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显然,无论是习惯(传统)力量,还是奇理斯玛权威,就其本质而言,均属反民主和平等的。同时,它们的统治形式的非理性和反经济的性质,也是与大众的精神与趣味相抵牾的。唯有法律统治(法治)这种理性化的秩序,才会为社会—政治生活的大众化确立稳定的、常规化(routinization)的统治形式。反过来讲,大众化过程,也是大众选择和建立法律统治(法治)的过程,即通过大众文化的转型,促成社会—政治统治由习惯(传统)统治或奇理斯玛统治向法律统治演进。
三、大众化与法治化之悖论
然而,“通过大众化的法治化”也不是一个简单的线性历史发展过程。应当说,大众化只是与法治化处于同一时间结构(历时性)之中并相互共生的现象,它们之间并不存在相互承诺的保证,即:法治化的目标并不必然是建立一个趋向崇尚实利和功利主义的大众社会;大众化过程的完成也并不一定能够实现法治预设的理想。过分乐观估价大众化与法治化的同质关系,是一种浪漫主义的观念。事实上,法治化与大众化都可能有不同的走向,并不存在唯一纯粹的法治化与大众化模式。具有不同历史传统、文化背景、民族构成及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其法治化与大众化过程和形式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既相融、又相斥的内在张力,而其负值的影响对它们二者自身的健康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从法治化角度看,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大众文化背景,那么能否实现法治社会——国家的目标,仍属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这就迫使我们回过头来考察大众社会生活或大众文化的另外一面的性质与特征及其对法治化进程可能造成的负面作用。
诚如前述,大众文化是在城市空间里孕育与生存的。大工业的生产方式,私有制的生产关系和追逐实利的商业精神铸就了大众文化的品格与气质。20世纪传媒(报纸、广播、电视等)技术的发展,进一步塑造了大众社会作为“拜物教化的或物化的社会”的特征。[9] 这样,不仅物质消费,而且文化消费(文学、艺术的消费)本身都带有商品结构的性质:通俗小说、电影、电视、卡拉OK、流行音乐、儿童卡通和漫画、香水和各种五颜六色的广告等等构成了大众社会的舒适、稳定、富足和温馨的世俗生活情调和景观。在这里,商品“获得了一种‘幻想的客观性’,一种自主性,似乎完成了如此精确的理性和包囊一切的东西,以致人际关系——它的这个根本性质的一切痕迹都被掩盖住了。”[10] 显然,以现代城市为依托的大众社会,是一个典型的“陌生人”社会。这样一个新型的陌生人社会,较之19世纪以前的城市市民社会有更强的流动性(人口的迁徙)、庞杂性(各阶级、阶层的聚合)和冷漠性(人际亲缘关系的疏离)。[11] 大众社会的上述特性,是与法治社会—国家的性质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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