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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化与法治化:一个文化——哲学的解释

  大众化并不仅仅是一个人口流迁的概念,或一个人口的简单聚集过程,也不单单是大众群体的物质和生产关系的变迁。毋宁说,大众化首先是一个文化概念,一个人类精神的演进过程。大众文化表现为人类的一种普遍的精神气质和心理状态,是由时代的社会精神、价值观念、道德观念、思想感情、生活方式、行为动机,乃至审美、消费趣味等构成的混合整体。这样一个混合形态的文化的主要特征,在于它对主流意识形态的消解,对精英文化的抗拒,对传统的道德理想主义(如革命理念、至善论)的反叛,以及对于现世的物质生活的眷念,等等。同时,大众文化消饵了人类对虚幻神祗的盲目崇拜,张扬个体生活的目的与价值,关怀个人自由、平等与权利的保护,强化个体的自觉意识和崇尚世俗的观念。从总体上看,大众文化趋向平实、实利以及人的地位、身份、待遇、尊严、知识水平、消费等等的“平均状态”和类型化。
  无疑,文化的大众化也是社会的政治和法律变迁的映现。从政治层面言之,大众化现象的出现意味着社会的经济 —阶级结构的变化。大工业的规模发展、生产力的提高和新的生产关系(主要是私有制关系)的生长,使社会财富在高度聚集的同时又相对地分流于社会大众。财富的相对社会化,在主要方面改变了前资本主义社会贵族/平民、地主/农奴二元对立的简单阶级(阶层)关系,淡化了区分阶级层别的身份和地位标志。反过来讲,这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等级社会的政治权威(王权、贵族特权)的“神圣性”,为政治制度的民主化创造了条件。近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民主制度的形成,莫不与大众经济地位的相对提高和大众意识的觉醒相关联。从法律层面言之,迅速成长的大众观念、价值和理念,也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法律的变迁。文化大众化的进程,也是法律传统的更新转型、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的嬗变、新旧法律制度的更替过程,尽管这一过程本身表现出复杂的面相,但在整体上带有法治化的形态特征:
  1.大众化既是大众生活普遍化,又是生活私人化的反映。在一定意义上,大众化进程,拓展了私人生活的空间,催进了与“政治社会”相对分离的“市民社会”的成熟。按照黑格尔的理解,市民社会的本质特征,就是:在这样的社会中,每个人都是私人,他们都以自身为目的,即把本身的利益作为自己的目的。“而利己的目的,就在它的受普遍性制约的实现中建立起在一切方面相互倚赖的制度。个人的生活和福利以及他的权利的定在……只能建立在这种制度的基础上,同时也只有在这种联系中才是现实的和可靠的。”[4]换言之,市民社会是家庭这种“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 的分解和丧失,它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的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5] 与市民社会相适应的“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就是以民、商法规范为内容的私法体系。这一私法体系构成了一国法治的制度基础之一。[6] 主要原因是,建立在市民社会基础之上的私法,无论在原则上,还是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上,都应当体现人性的要求和理性精神,而这种要求和精神也正是法治及其精神自身应有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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