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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化与法治化:一个文化——哲学的解释

大众化与法治化:一个文化——哲学的解释


舒国滢


【全文】
  载:政法论坛1999年3期
  一、引 言
  进入90年代,中国社会变迁的最引人注目的现象,就是经济的市场化和大众文化的勃兴。着中国经济体制由旧有的模式向市场模式的过渡和转化,中国的社会文化生活也经历着一场从来未有的深刻变化:大众文化,这个“以当代生存的个人领域为基础生长出来的一种新的消费性文化”,正影响着我们这个时代的社会精神、价值观念、行为模式、社会风习。文学界的学人们已迅敏地注意到:大众文化(或通俗文化)已极为有力而有效地取代了原有的主流文化与精英文化,成了不断日常生活化的意识形态的构造者和主要承者,并气势汹汹地要求在多元的社会主流文化中占有一席显位。或者说,大众文化整合了话语的分裂,使之变成了“一个包揽无遗的大合唱,一个战无不胜的意识形态神话”。   那么,大众文化,对我国的法治化将会产生哪些方面的影响?换言之,大众文化的崛起,对我们正在谋求实现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法治)国家”的宏伟规划而言是一种催化剂,抑或是一种阻却力量?大众文化与我们所要讨论的“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这一宏大论题之间有着什么样的联系?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事件,它对我们的法学家的观念、思考方式以及法律概念、术语的语义将会有什么样的冲击?我想,任何一个关注时代问题的法学家都不可能对诸如此类的问题熟视无睹,而应当站在法学的基点和立场,对于整个人文、社会科学普遍关注的论题,表述自己的观点。
  事实上,我们在讨论中国的法治建构时,也根本无法回避“大众化”现象。无论是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设计,还是关于“公民权与人权”、“市民社会与市民法(民法)”、“法与道德”、乃至“市场经济形成中的犯罪违法现象”的言谈,都不可能不与“大众化”问题相勾连。正是基于此一认识,本文以“大众化与法治化”作为一个分析问题的切入点,对它们之间多重复杂的关系作一宏观的勾勒,以为未来的进一步探讨厘清一个相对简化的头绪。但愿这样一个研究进路,没有过分地游离于法学界时下研讨的论题。 
  二、大众化与法治化之关联分析
  大众化是自西方工业革命以来在人类社会文化层面生发的重大事件。伴随着大工业的出现,社会财富和资本迅速流向工业所在的城市,并且通过发达的商业网络不断积累和流转。于是,人类的生产和生活中心开始由乡村转移到城市。城市不仅是人们交换的场所和政治宗教中心,同时成为人们生活、生产的地方,成为19世纪和 20世纪人类的一种必要的生存方式:城市吸纳了数以万计的来自村镇的大众,作为他们的生息之地;数以万计的大众在相对浓缩的城市空间生存、流动,创造和选择不同于农业社会的生活文明。[2] 总之,庞大的城市利维但,是人类有史以来最伟大的创造物,它由城市大众亲手建造,同时作为一个异化的实体也塑造着大众的精神、心灵、习惯、品性和趣味。德国哲学家奥斯瓦尔德·斯宾格勒(Oswald Spengler)指出:“真正的奇迹是一个市镇的心灵的诞生。一种完全新型的群众心灵……突然从它的文化的一般精神中长出来了。它一旦觉醒起来,就为自己形成了一种可见的实体。……从此以后,除了个别的房屋、寺院、教堂和宫殿以外,市镇的形象本身也变成了一个单位,它客观地表现出形式语言及在整个生活进程中伴随文化的风格历史”[3].就19世纪和20世纪的历史而言,城市文明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大众化现象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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