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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不住的人与靠的住的制度——保险法问题点滴谈

  总的来说,相对于英美法对投保人过于苛刻的告知义务,中国保险法有关告知义务规定考虑了人是靠不住的因素,是比较科学的,这对于中国法律来说是不容易的。
  第二个问题是有关保险公司保险资金的运作问题。保险公司要赚钱就必须拿保费到资本市场上运做。保险法104条规定了三种渠道。例如到银行存款挣点利息,买卖国家债券挣点差价。还有就是其他渠道。国外由于证券市场十分完善,因而是保险公司投资的主要方向。中国的保险法该则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中国的证券市场非常不规范,法律禁止保险公司投资于此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因为证券市场的波动而遭受巨大的损失,丧失理赔的能力,而由于保险公司的利益牵涉了十分庞大的社会群体,保险公司出了问题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中国保监会颁布了新的保险经营规则,该规则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证券市场投资,当然,投资是有限制的。但是问题出在保监会的限制性规定上,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投资于保监会指定的股票上。这是一个失败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实际上是旧的行政长官的思维方式在作怪,动不动就用指定某某某来显示其的行政地位,这不是一个法治社会的正常现象。
  更重要的是,保监会是一个具有权威性的机构,但是它并不是在所有方面具有权威性。保监会指定的保险公司可投资的证券的工作必然是有保监会工作人员来做的,而保监会的工作人员对有关证券市场的权威性就更有问题了。如果说保监会的工作人员失误,保险公司投资其指定的证券遭到了巨大的损失,责任的承担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最后的结果也许是国家承担这一部分损失。而由于人是靠不住的,证券市场更是变换莫测,保监会工作人员犯错误的几率非常大(如果他们对证券市场的分析错误的几率很低,他们大可以做券商或是操盘手,而不必当穷酸的国家工作人员了)。
  相反的,同是中国人的台湾地区的“保险法”(好象政治正确性要求加引号),对于保险公司可以购买的股票和公司的债做了详细的规定,他们的规定并不是从长官意志出发而是用数目字来说话。历史学家黄仁宇先生认为中国自古以来不是用数目字来管理(实际上就是用制度来管理)而是用长官意志来管理,而非法治的社会又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因而中国最终落后了。台湾的各种制度实际上已经达到了数目字管理的程度,实现了法治,其立法的字里行间都体现了用靠得住的制度来代替靠不住的人这一思想,可见中国是有实现法治的希望的。中国大陆的保监会的规定并没有实现制度化,大的方面是有了制度,但是细节上还有浓厚的人治色彩,这也是同中国法治建设刚刚开始的现实一致的。
  保险法是一部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为市场经济服务发展的法律,市场经济是制度化的经济,人是受制度控制的,如果法律过分的强调了人的随意性,必然会使靠不住的人更加靠不住,从而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希望中国的法律与中国的政府机构尽快走出人治的阴影,真正成为高度制度化的东西,从而为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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