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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制度结构

  庇古的结论以及大多数经济学家运用标准经济理论所得出的结论,是(或许现在仍是)需要采用某种形式的政府行动(通常是征税)限制那些其行动对他人具有有害效应(经常被称为负外部性)的人。如我当时认为的那样,我在这篇文章中表明的,是在交易费用为零的世界中(标准经济理论的一个假设),各方之间的谈判将会导致带来最大财富的安排,并且这与权利的初始分配无关。这就是臭名昭著的科斯定理。尽管这是以我的工作为基础,却是由斯蒂格勒命名和形式化的。斯蒂格勒断言,科斯定理遵循了经济理论的标准假设。这一断言在逻辑上是没有问题的,只是看在什么范围内(7)。我不是不赞同斯蒂格勒。然而,我倾向于认为,科斯定理是通向分析具有正交易费用的经济的道路上的阶石。对我来说,科斯定理的重要性在于它动摇了庇古体系。科斯定理表明,在这些情况下,庇古方案不是必要的。当然,这不意味着,当交易费用为正时,政府行动(诸如政府经营、管制或包括补贴的征税)不能产生比依赖于个人之间在市场中的谈判更好的结果。我的结论是,让我们研究正交易费用的世界。
  如果我们从零交易费用的王国中走向正交易费用的王国,在这个新世界中的法律体系的至关紧要的性质立刻清晰可见。我在“社会成本问题”中说明,在市场中交易的东西不是象经济学家经常认为的那样,是物理实体,而是采取确定行动的权利和个人拥有的、由法律体系创立的权利。我们可以想象,在假设的交易费用为零的世界中,交换的双方可以通过谈判改变任何阻碍他们采取增加产值所需的任何步骤的法律条款;而在交易费用为正的现实世界中,这种过程会极端昂贵,并且即使是被允许的,也会使大量有关法律的缔约无利可图。由此,个人拥有的权利,连同他们的责任和特权,在很大程度上由法律决定。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结果,将会对经济体系的运行产生深远的影响,并且在某些特定的方面可以说是控制后者。人们显然想往的是,这些权利应该配置给那些能够最富有生产性地使用它们的人,具有引导他们这样做的动力,并且发现(且维持)这样的权利分配,通过法律上的明确和减少转让的法律要求方面的麻烦,转让费用应该很低。因为只有在一个适当的产权(及其实施)体系下才会达到这样的状态,所以不难理解,为什么如此之多的法学家(至少在美国)发现,探索这样一种产权体系的特征是一项令人着迷的工作,以及“法经济学”的课题为什么会在美国的法学院中兴盛起来。确实,这项工作的进展如此之快,以致我不认为,相信这个课题的主要轮廓将在五至十年内构画出来是过于乐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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