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风的明澈对于一篇博士论文来说,重要的则在于对资料的驾御和语言可触摸性,资料之多是一件好事情,但是,千万不能因为它而淹没窒息自己的思维力,更不能将它当作晚礼服披在“博士论文”的身上,因为对于一个真正的学者来说,最重要的是他所处的这个“生活世界”,应当是这个生活世界决定他的研究方向、研究问题和研究方法,所以,这个生活世界中的真正问题的与真实的问题决不能被资料吞噬、淹没和扭曲,然而,这种悲剧总是在学术生涯中上演。
至于语言,那实在是一个奇妙的魔术,有时,它会将苍白的思想修饰得高贵华丽,有时它却无力承载一丝深刻。对于许多真谛,并不是我们的头脑不能发现它,而是我们的语言不能表述它。语言总是牵制着理论的发展,所以,语言哲学家维特根斯坦说:“能说清的,我们总能说清,对于说不清的,我们只能保持沉默。”然而,在这篇论文中,我的感觉却没有这般洒脱,有许多问题我总是说不清,但是,我又没有权利保持沉默。所以,文中充斥了太多的混乱与可笑的“自以为是”,还望老师们海涵。
有时,同学们也在一起调侃说:“做学问就是将大家原本都懂的问题,说得大家都不懂。”我也常常感到很心虚,因为我总觉得自己正在干的就是这种吃力不讨好的活。
不过,尽管语言制约着理论,但是,我相信,理论的发展也会拖着语言前进,在欧美国家,有一个庞大的法学共同体在诚挚地讨论着一些超越具体制度之上却又与具体制度息息相关的问题。其实,许多在我们看来虚无飘渺甚至接近“梦呓”的问题,在西方法学共同体的交流和讨论之中,已逐步变得清晰而确实,对于这些问题的表述也变得有章可寻、循序渐进,相信中国的法学以后也会这样。
关于论文的一些说明及有关问题的思考
说本文是一个大题目,它也确实大,因为它几乎涉及了民法的种种领域,其实,这也是无法避免的,因为本文的意图在于引入一种方法,难免需要用它将民法从头到脚检查一番,正如新媳妇进门,一家老少尊幼,都应当一一觐见,难免繁复冗长。但是,我也可以客观地说,本文也是一个小题目,因为它的内容主要集中于实证法上的私权之分析方法和实证法上的私权之建构方法两个方面。所以,如果说别人是在做“小题目,大文章”,那我只能惭愧地说,我是在做“大题目,小文章”。
此外,本文也力图从公法的视阈中观察私法,以前有一位大牌法学家杨兆龙先生曾经批评到:“近来,一般法学家有只懂公法而不懂私法者,有只懂私法而不懂公法者,这些法学家对于法学的认识真当得起‘管窥蠡测’四个字。”这种批评是中肯的,事实上,在现代社会,公法对于私法的影响剧深,许多私法上的问题已不是纯粹的私法问题,它往往与公法扭缠在一起,所以,本文的许多章节都涉及公法,当然,这也不过是“假公济私”,因为它的落脚点还是在于说清私权的问题。当然,因为我对公法知之不深,其中讹误许多,还待老师们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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