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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的分析与建构:结语

私权的分析与建构:结语


王涌


【全文】
  结语:分析法学与中国民法典
  第一节 中国民法面临的基本问题
  现代民法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曾经经历两次颇为繁荣的时期,其标志一为1911年大清民律的编订,另一为1931年中华民国民法典的编订,但是,由于政治和社会的变迁,这些典章均已成为历史的遗迹。1今日,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中国民法又步入一个新的复兴和发展时期。 
  自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后,中国民法的基本体系逐步形成。但是,由于经济体制、意识形态、学术传统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当代中国民法仍然存在种种缺陷,制约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缺陷在法律形式上一定程度地表现为如下情形: 
  1、法律概念的混乱 法学概念是法律制度的灵魂,自本世纪初中国民法继受大陆法系传统后, 中国的民法学者一直未有一段从容的时间对大陆法系的民法基本概念进行透彻的反思和深入的分析, 所以,中国民法学“消化不良”的症状比较明显。一个典型的例证就是,中国民法学对“民事权利”这一民法核心概念的理解仍处于十分简单的教科书水准,尚无一个比较完备的关于民事权利结构的分析模式,至于对财产权利概念及其从概念如物权和债权理解的也较为生涩,所以,当代中国民法学屈指可数的几场讨论如法人所有权性质之争、股权性质之争、物权行为性质之争,尽管其表象沸沸扬扬,聚讼纷纭,但是,实质上却多是概念的语义之争2。此外,民事立法中使用的许多概念也往往缺乏精确的法律内涵,如联营、集体所有制等概念。 
  2、法律渊源的零散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以民法典为民法的主要渊源,但是,中国的民法典尚付阙如。现今中国民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民事普通法即《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与民事单行法相配套的法规,民事司法指示和司法解释,以及散在性的民事法律规范等。而作为中国民事普通法(民法母法)的《民法通则》则是一部极为简略的宣言式的规范性文件,许多具体的民事制度实际上是其他立法机关甚至司法机关在“有什么需要,就立什么法”的思想指导下而制定的 ,所以,整个民法体系显得繁杂而散乱,象一个未经修整的园林,使得公众查询法律困难重重。 
  3、法律规则的冲突 也正是因为中国民事基本法充满了原则性的条款,实际运作的民事制度大多散见在林林总总的部门立法之中,一些部门立法由于本位主义和计划经济观念的影响,如卤莽的野牛闯入民法的田园,严重破坏了民法原有的基本原则和结构,民事立法失却了统一的法理统摄,所以,“法出多源”,法律规则之间的冲突也就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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