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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的分析与建构:第四章

  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概念3 
  所有权是一个十分精致的法律概念,是一个必须经过学术洗练之后才可能出现的概念,这个概念不可能在法律诞生之初就已发达,所以,大陆法系的所有权概念也是在法学家的著作和法典中体现出来,而普通法上最初没有明确的所有权概念,也没有近似于所有权概念的理念,这种理念只是之后在诉讼制度的发展中逐渐达致的。4 
  根据梅特兰(Maitland)的说法,在英国法中,owner一词最早出现在1340年,而ownership一词最早出现在1583年5,但是,普通法上的owner和ownership 的概念并不等同于大陆法系中的所有权人和所有权的概念。 
  可以说,英美土地法在其发展历史中并没有形成如同罗马法上的绝对所有权的概念,但是,在普通法的诉讼制度中却可以发现所有权理念的萌芽。 
  最初,普通法没有形成如同罗马法上的所有权收回之诉(rei vindicatio)的诉讼制度,它只是以侵犯之诉(trespass)的制度实现罗马法上的所有权收回之诉所发挥的救济功能,但是,英美法上trespass制度只是对于占有权或保有权的救济,而不是对于所有权的救济。之后,随着英美法诉讼制度的发展,收回地产之诉(ejectment)制度开始出现,它保护那些对于被占有的土地具有比实际占有人更高的权利(better right)但却未实际占有的人。 
  英国法律史学家Holdsworth认为,ejectment制度在英美法中引入了新的观念,这种新观念近似于所有权,他说在ejectment诉讼中,作为实际占有人的被告可以通过证明第三人拥有比原告更高的权利,即jus tertii,以反驳原告的主张,这样,原告就必须进一步主张自己比任何一个他人都具有更高的权利,这样,在英美法上就形成了对于土地的绝对权概念,也就是所有权。 
  但是,Hargreaves批评了这种说法,6他认为,除非有权利证书(title)证明某人对土地享有这种绝对权,否则任何人都无法证明自己对土地享有对抗一切他人的绝对的权利。他认为,英国法上对土地的绝对所有权概念只是到了1925年的财产立法之后才出现。 
  普通法上所有权理念的萌芽的另一个重要体现是保有(seisin)概念的扩大,seisin指土地上的特定利益,是对土地的实际占用,它被视为不同于土地本身的一个独立的“物”(thing),这种被视为“物”的在土地上的特定利益就被称作地产(estate),对它的享有,就是对它的所有权(ownership)。之后,土地上的种种法律利益陆续地被视为“物”,也陆续地成为所谓的estate,这样,对于地产(estate)的所有权的概念就发展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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