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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的分析与建构:第四章

私权的分析与建构:第四章


王涌


【全文】
  第二编 私权的类型分析
  第四章 所有权及其相关概念分析
  ——私权的类型分析之示例 
  第一节 不同法系传统中所有权概念
  一、绪语 
  本文认为,分析法学的思想已基本代表英美法学界对法律关系的一种深刻理解,尽管目前仍然存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种不同风格的法律体系,但法律的内在机理是一样的,所以,分析法学的理论也同样适用于对其他法系的法律概念的分析。本文拟作这方面的尝试。在这一编中,我主要选择所有权及其相关概念作为私权类型分析的示例,这样安排的用意主要在于,本文第一编所阐述的分析方法是本世纪英美分析法学家所创立的一种普适性的方法,而所有权则是私法特别是大陆法系民法历史上所形成的一个最为复杂的典型概念,以后者作为前者的试金石,真是再恰当不过了。此外,对于所有权的概念进行一番庖丁解牛般的分析十分必要,因为这将为我们理解民法上的物权概念、财产权概念以及企业法人财产权等理论与现实问题提供一个概念与逻辑的分析基础。 
  二、 罗马法传统中的所有权概念 
  在罗马法中,所有权的早期称谓是mancipium。Proprietas作为对物的最高权利的技术性术语,在帝国晚期开始主要相对于ususfructus(用益权)被加以使用的,它是指对物的最完全的支配权,英文中的property一词即源自于它。而所有权的另一个称谓dominium则更古老,但不那么具有技术性,而且它也被用来指“家父”的一般权利或对任何权利的拥有。1 
  罗马法学者将罗马法上的所有权概念定义为“对物的一般的实际主宰或潜在主宰”,实质上就是对物的完全的、绝对的支配的权利。公元11世纪时,注释法学派进一步把所有权解释为所有者对财产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即使其中有一些权利内容作为他人的地役权、用益权被从所有主那里暂时剥夺,但是,一旦这些权利终止,所有主又将恢复他对物的完全与绝对的支配权。 
  罗马法的所有权概念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个人主义精神是相契合的,所以,它不仅深得19世纪注释法学家的推崇,也被《拿破仑法典》所采纳。《拿破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2《德国民法典》也基本采用这一概念,《德国民法典》第903条(所有权权能)规定:“以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权利为限,物之所有人得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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