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私权的分析与建构:第二章

私权的分析与建构:第二章


王涌


【全文】
  第二章 霍菲尔德的权利分析理论
  第一节 权利分析:霍菲尔德之前的分析法学
  一、权利:法律概念的核心
  18世纪以来,以“遵循先例”为基本原则的英美普通法经过数百年的发展,象珊瑚的生长一般,逐步形成了浩如烟海的判例,但整个法律体系却因缺乏精确的法律概念和系统的逻辑结构而显得杂乱无章,晦涩难懂,许多法学家认识到普通法的这一状况对资本主义发展的深刻阻碍,开始了对普通法的梳理工作,其中贡献最为卓著的是分析法学流派。 
  从边沁以来的分析法学不仅着力于法律本体论——主权国家的研究,同时,也着力于法律基本概念特别是权利概念的研究,因为在分析法学家看来,法律的基本概念是法律体系的构成要素,否则,就无法构建出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1 
  那么,什么是法律的基本概念?奥斯丁认为,有六个基本概念是法律中的必要因素,即义务、权利、自由、伤害、惩罚、赔偿等。几年以后,大陆法系的一些学者认识到奥斯丁的著作所指示的法学研究方向之重要性,并开始研究奥斯丁的分析法学思想,其中之一就是匈牙利的法学家Somlo,他在《法学基础》(Juristische Grundlehre)一书中将奥斯丁的六个主要概念归纳为四个,即权利、义务、主权、国家,他认为,这四个概念是法律秩序在逻辑上的预设因素,所谓的“逻辑上的预设因素”,颇似康德所谓的分析范畴,意即任何完整的法律秩序在逻辑上都必然包含这些因素,就象时间和空间概念是人类的认知的“预设因素”(先验范畴)一样。 
  十九世纪,大陆法系同英美法系一样,法学家对于法律概念的逻辑分析之研究也十分活跃,甚至有取代法哲学研究的倾向,因为他们认为对法律概念的分析不仅是法学教育的需求,同时也是法律适用的需求。 
  在分析法学家所研究的这些法律概念中,权利概念一直是主角。“权利”是一个在法学文献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语,同样,也是一个被滥用程度最高的词语,英国分析法学家霍兰德曾对此抱怨不迭,不过,同时,他也幸灾乐祸地说到:“权利一词在德国、法国、意大利招来的麻烦就更多,因为,在这些国家,权利与法也纠缠不清,因为这两个概念都用同一个词。”英国《牛津法律大词典》“权利”条目的撰写者也无奈地写到:“权利,这是一个受到相当不友好对待和被过度使用的词。”所以,对权利概念的逻辑分析一直是分析法学的核心工作。分析法学以边沁为先锋,历经奥斯丁、霍兰德、萨尔蒙德、凯尔森、格雷、霍菲尔德等几代大师的努力,逐步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关于法律权利概念的分析方法和体系。 
  二、权利的类型分析史:概述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