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权的分析与建构:前言
王涌
【全文】
一、题解
本文的题目“私权的分析与建构”可能不太好理解,特别是对于当下的中国民法学来说,这是一个十分陌生的话语,它易给人一种“不知其所云”的感觉,所以,用一些笔墨作一番题解是必要的。
实际上,本文的题目原为“民事权利的一般理论”,这显然要通俗易解得多,但是,之所以改为“私权的分析与建构”,原因在于,一是本文倾向于以私权的概念取代民事权利的概念,以强调民法的私法性质,1所以,在题目中不再使用民事权利这个概念。二是本文主要是运用分析法学的方法和观点来建构私权(民事权利)的一般理论,分析法学在民法学研究中的应用大约有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概念论,它主要着眼于对私权(民事权利)概念及具体的私权类型的概念的分析,二是法律规范论,它主要研究具体的私权是如何在法律体系中通过法律规范建构起来的,所以,为了突出这一点,本文没有使用“一般理论”这个笼统的说法,而是代之以“分析与建构”两个词,并辅以附标题“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以表明本文是要以分析法学的法律概念论与法律规范论来建立一个关于私权(民事权利)的一般理论。2
正是出于以上考虑,本文的题目最终定为“私权的分析与建构——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
二、私权(民事权利)分析理论的贫困
从民国时期乃至今日,我国的民法教科书中关于民事权利(私权)的一般理论的那一部分内容总是极为简略,无非是所谓意志说、利益说、自由说之机械罗列,而这些论述只起到了花瓶一般的装饰作用,它只是为了保持一种体系上的完整性而已,但却为一代一代的民法教科书毫无反思地加以沿袭,而对于具体的民事权利(私权)类型的分析根本起不到方法论上的直接作用,所以,学生们在研习民法时,这一部分往往可以忽略不看,也没有价值去看,而教师们在教授这一部分时也往往一带而过,因为乏善可陈。我以为这种现实不应延续下去,关于民事权利的一般理论特别是关于私权分析的方法论理论必须丰满起来,它不仅应当成为中国民法学理论的一出重头戏,也应当成为中国民法学教育的重要内容。
当然,很早就有学者认识到我国民法学中的民事权利理论的贫困的问题,他们说:“长期以来,我国的民法理论沿袭苏联模式,篇章结构受大陆法系理论的深重影响。而这些国家的立法与理论,在历史上虽然也对民事权利问题有诸多的论述,但是,注意力很少集中到对民事权利整体和本质的科学抽象方面。我国《
民法通则》的颁布,在立法体例上冲破各国传统的做法,将民事权利作为专章加以规定,将各种具体的民事权利集中予以表述,突出了民事权利在民法中的核心地位。遗憾的是,立法上的这种突破,在法学工作者的思想上并未引起应有的重视,注意力还是集中在各种具体的民事权利问题上,对于民事权利的本质及概念特征等抽象方面的研究,重视得不够。理论上的落后,导致实践中的混乱,这是一个急需引起人们注意的问题。” “民事权利理论在现有的论述中,研究是远远不够深入和完善的。什么是民事权利,如何区分民事权利和其他法律权利、民事权利的特征、民事权利在社会主义法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民事权利的空位、行使、保护、分类以及关于应有权利与实在权利的研究、民事权利与国家行政权力的关系等等问题,都迫切地需要形成一整套理论,并接受实践的检验以及指导实践。”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