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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生园报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二、报道中对负面影响注意的不够
  南京的冠生园与上海的冠生园没有联系,广大的消费者不是一开始就从冠生园事件的相关报道中得知的,而是从事后同名冠生园叫冤的报道中得知的。这不能不让人反思一个问题,一开始报道者是否意思到如果不将南京冠生园与其他冠生园区别开来,会潜在殃及同名企业的危害性?报道过后广大销售商、消费者把南京冠生园与上海冠生园当成了一家人除了同名原因外,报道者是否应当将他们做一下区分呢?如果报道本身没有将两者作一下区分,读者将两者放到一起进行评价是顺理成章之事。在厂商名称四要素中,字号起着其他三个要素中难以起到的辨识作用。像娃哈哈在杭州、山东、重庆都有自己的企业,它是跨区域的,区分不同厂家产品的关键在于抓住企业名称中显著特征的部分——字号,这也是消费者不以“南京”和“上海”地名来区分不同厂家的理由,这样一来南京冠生园报道出笼后,必然会殃及同名企业。
  几年前美国一家国际著名饮料公司的产品在法国了出现了质量问题,全球媒体纷纷加报道,但并没有导致其产品全球市场的萎缩,这家公司设在欧洲分厂虽然生产受到了不利的影响,但没有波及设在全球的所有企业。相反这一次南京的月饼事件却殃及的不仅是同名企业,还殃及全国所有的同行。南京冠生园事件暴光后肯定会对同行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波及面之大也是人们不希望看到的。假设一下即使南京冠生园与上海、武汉、天津的冠生园目前是一家,那么是不是我们的报道就有理由产生这样的消极影响吗?这样的消极负面影响难道就不能尽量避免吗?设在不同区域厂家的产品质量不可能完全相同,在报道中要注意防止读者以偏概全。媒体如果意识到这一点在报道中就应当告诫受众,南京冠生园一家的产品质量出问题并不代表所有的厂家的月饼质量出了问题,南京的冠生园与其他冠生园厂家没有直接的关系。如果一则报道没有注意到这一点,让人读了报道以后,将所有的冠生园当成一家,媒体在揭露事实真相的同时,也多少在连带他人,上海冠生园起诉某报社就是基于这一点。国内外法制新闻中对同名对象的报道十分谨慎,姓名前总是要加上多一些的定语,以免与所涉区域其他同名的人混淆,损害他人的声誉,遭到当事人的起诉。对同名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报道时我们的新闻记者没有太注意到这一点。这也反映我们的新闻工作者在揭露问题的同时,自身的法律保护意识不够强。
  三、没有注意到冠生园企业本身存在的问题
  对目前国内字号相同的问题,现行的法律还不能加以彻底解决,然而在现行法律规范不够科学的情况下,作为企业在经营中应尽量避免被动,寻求主动。字号问题尽管一时难以解决,但如果对企业经营中相关的知识产权内容有所了解,情况也许会有所不同。事发后上海冠生园曾介绍说,冠生园就糕点类注册了冠生园品牌,但冠生园品牌用于月饼却被武汉冠生园抢先注册,因此冠生园做月饼现今使用的是“生”字牌。此外上海冠生园事发后还在一些媒体上告诫消费者他们的月饼用的是“生”字牌商标,其旨意无非就是尽量让自己的月饼与南京冠生园的月饼划清界限。如果说现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让很难让消费者划清同名企业间的界限,那么有没有其他的途径和方法呢?现行商标制度是能在很大程度上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字号是生产经营者相互区分的标志,消费者通过区分经营者选购不同厂家的产品,而商标则是用来区分不同的生产者和经销商的。南京冠生园事件后,消费者将不同冠生园视为一家本身就表明消费者主要是依靠字号的辨识来选购商品的,而商标所起的区分作用微不足道。从有关报道中可以看到,上海的冠生园是早就深受同名企业所连带的负面的影响,为什么不早想办法通过“生”字商标达到与其他冠生园厂家产品相区别的目的。在报道中媒体多对受株连企业抱以同情,这是应该的,但对他们自身经营中不会运用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保护,避免混同,关注的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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