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意义在这里似乎变得模糊,当然这也是无数学者关心过的问题。但是在我看来,这些现象实际上反映了一种法律的综合问题。法律不单纯是法律,道德不单纯是道德,而信仰也不仅仅是信仰,当我们试图用充满秩序关怀的眼光来看待这一切的时候,我们就会发觉所谓的法律其实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确切的边界,而法律心态也不过是我们的一种托词——或仅仅是秩序观念的一个法律科学意义上的解释。
当然,我并不是想否定那些法律秩序的探究,然而无论如何,仅仅着眼于法律,制度以及惩罚,那么一种真正的秩序永远也不可能建立起来。美国居高不下的谋杀犯罪率似乎是法制国家的一个反例,这样的事实无疑动摇了我们追求法律与秩序的信心,但是我们又可以从中看出,这样的现象其实是凝结在法律之外或者更多是在法律之外的——至少有许多种的解释——而可能都不是法律原因。至少是在法律上,相关规定是很完善的,中国也一样。但是究竟如何用法律来预防人们犯罪,实在又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起码在我看来,用惩罚手段以警示人们不要犯罪的解说总是一次又一次被现实所否定,伯尔曼(Bermen)就认为
刑法的作用已经尽失。 如果法律真的只能在事后弥补的话,那么我们所提到的法律心态又是不可或缺的,这种综合性的心理因素重要的一点在于确立起对法律权威的一种信仰, 这种信仰不是万能的,但是这种信仰有可能使犯罪有所减少。因为在许多时候,人们有更多的东西值得关注:生命、财产、荣誉,等等。我们无法简单地衡量这些东西孰重孰轻,但也正因为如此,个人的天平都会产生不同的倾向,也才会有了不同的行为选择。纯粹的理性人似乎是不存在的,我们不能以简单的一句不懂法或者知法犯法就可以解释一切,至少这背后有更深刻的社会和心理原因。
法律如果不被信仰,而仅仅被视为一种实现个体利益的工具,那么情形会怎样?局面当然不止一种,但明显的是法律就不再会显得神秘和遥不可及。回到世俗当中的法律(或者应当说法本身就在世俗社会当中,至少在中国是这样)仍然是法律,人们在权衡利弊之下也仍会遵循法律。法律本身就是为了解决现实的问题,而不是一种高于市民社会的教条, 因此我可能更倾向于一种实用主义的观点——尽管这种观点仍为西方所首倡,请注意,我的陈述是基于当今社会条件做出的,至少在中国,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不足,过多地强调价值追求会使人们误以为这是法律的唯一,从而使我们错过了许多足以改变中国法律尴尬局面的机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