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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思想与行为中的法律

  至于人性善恶的理论被运用于不同场合的问题,则有可能是一个真正的历史问题。我们认为人性是恶的,因为历代基本上都贯穿着法家的理念和法家的体制,而“法家理论在人性上是赤裸裸的性恶论”, 因此古代的中国人的防人之术发展得登峰造极,但他们对统治者的期望却往往过于天真,他们不是去找一种方法来限制权力的腐败,而是希望找到一种不会腐败的权力——这恰恰又是基于人性善的观点。这种自相矛盾的理想自然难以实现。 同时,从政治制度设计的理论来看,西方有所谓“无赖假定”的传统,这个假定是宪政民主制度中最根本的一个假设:所有的政治家都有可能成为无赖,于是就要尽力去找一种能够防止他们行恶的制度, “每个人都要求他/她们权利,并将小心谨慎地防御它们。” 这就意味着西方人对权力的一种不信任,也是一种人性恶的观念。尽管这并不是造成东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的唯一原因,但却是值得注意的。
  应该说一种体制的建立,依靠于或主要依靠于立法者(实际意义上的立法者),没有监督体制的保障,批示盛行也就不足为怪,尽管这又涉及到司法独立的问题, 但是,这应该更是一个法律心态的问题。可以说,许多违背法律精神的现实,并不是因为法律没有做出规定,而是因为一种习惯性的意识支配了人们的行为,人们或许会认为这样做本来就是常理,但是,在这不经意间,我们的曾经引以为自豪的法律实际上就陷入了一种尴尬的境地,或者说就是去了其应有的作用和意义。所以自上而下地对一种正确的法律心态加以导向,在中国目前尚缺乏权力制约机制的条件下,是非常必要的,否则,一切的——或者说大多数的努力都是无益的,因为在中国目前的状况下,这些努力很有可能因为没有必要的机制环境而流于空泛,就只有可能是台上的空话一篇。
  法律心态的构建,并不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如果没有我们的努力(这种努力有可能是有意的,也有可能是无心的),那么这种法律心态有可能永远也建立不起来,我想,这应该是一种真理。
  四,结语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的问题值得我们反思,前文所举的例子仅仅是一种片段的选取,由此我们也可以想见法律心态的构建之难。当然,正因为有困难,我们也才有事可做,也才不至于迷失了前进的方向,法学研究能够对现实的作用虽然有限,但是只有我们首先在理论上认识到这一点,我们也才能够付出努力去解决。
  我们的许多行为实际上与“法治”的要求相去甚远,我们有必要在这些我们认识到的范围里改变自己的观念,使法治/法制的建设能够真正实现。实际上,这是一项漫长的工作,当我们都意识到我们有必要这样或者那样做时,我们必然无法在一时一地就将问题解决。法律心态的形成经过了漫长的历程,它与时代背景、社会条件是密切相关的,就像有的学者所说的,基于“存在合理”的观点和“价值相对”的观念,任何一种制度的存在都必然有其相应的合理性。这也正如波斯纳所说,法律并不是一种纯粹的社会科学,而是一种“实践理性”。 作为一种制度的选择,我们也可以将这种习惯看作是一种社会的需要,然而,当这种需要随着社会的改变而改变时,法律心态却并不必然改变,这与它的独立性有关,我们应当将其看作一种相对独立的存在,也正因为这种独立性,法律心态问题才成其为一个难以用一种外在方式短期解决的问题。中国几千年来的历史,既没有强大的宗教传统为法律带来神圣性,也没有教会与世俗权力的斗争导致的三权分立,似乎有的只是专制的王权和“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的臣民们——在许多人看来,这样的传统无法导致法治的良好心态,因为大多数人并不保有对法律的一种崇敬,而有的只是畏惧和工具主义的态度。换言之就是法律心态的淡薄——甚至是匮乏。当然,这也并非就意味着法律心态就是唯一能够解决法治问题的灵丹妙药。许多人类学,社会学的调查资料都表明在许多极端落后或者经济不发达地区,社会秩序可以说令人吃惊地好,犯罪现象少有发生,人们习惯地和不自觉地遵循着那些无形的惯例和风俗。这些地方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但究竟什么是法律?难道是那些书面上冠冕堂皇而实施起来却举步维艰的文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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