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心态的构建
中国目前存在着大量法律规避和有法不依的现象。那些近代以来,随着民主观念的发展,在民主革命较早发生的西方国家,植根在人们心中的一系列的法律观念:平等观念、自由观念,说得具体一些,就是天赋人权、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然也被写进法律,但是实践的情况并不理想。
这里面当然有历史的原因,但也不完全是历史的原因,甚至主要不是历史的原因。尽管我坚信这样一点,那就是法律心态就像法律制度一样,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而是一种实践的产物,也就是说,这种心态并不是以人的意志为轴线的,并不是说当中国的法律设计得如何精美时,这种心态也就形成了。正如现在的中国,我们完全可以将每一部法律制定得非常周详与细致(当然,这种讨论也是一种理想状态下的讨论,这种方法实际上是秉承了马克斯•韦伯那种关于“纯粹理性”的论述的方式),但是我们仍然无法保证这些法律与制度就一定能得到实现,当然,这种法律制度的合理性是有语境的,但是,从一些法律的执行情况来看,这样的问题仍不容忽视。
朱苏力博士曾经提出“法治本土化”的观念,在他看来,中国现在之所以有大量立法得不到实现,或者说往往引来“法律的规避”,乃是因为这种制度还不具备得以良好实施的条件,而在所有的条件中,法律心态将是有决定性的,尤其是在中国目前的现实之下,我们不得不承认这种心态的缺乏是普遍的,但是,就我们所知,这种心态的形成是人力难以实现的,而只能通过一种潜移默化的方式来改变。这种改变需要的是时间,也离不开我们的努力。那么,一种所谓的法律心态的构建又指的是什么呢?在我看来,我们必须走一条与其他国家不同的道路,这也是秉承了语境论的观点, 那么什么是有自己特色的路呢(在这里,是否有自己特色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在于是否能对现实有利)?这就必须对中国的现状进行分析。就我们所知道的,中国几千年的发展史,有两个最大的特点对法律心态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一个是官本位,另一个是对“人性善恶”的混淆。
官本位的一个表现是领导自己和广大的“人民群众”都把一种行政权力的缺乏制约性视为一种天经地义。领导干部在不经意时就将这种心态带到自己的行为中,而社会中的一些习惯性做法也促进了这种观念,因此领导干部才会不假思索就在文件上做批示,指示司法机关要如何如何,比如说“从快从重处理”,当然这样的例子并不能代表一种普遍的现实,因为,毕竟,“大多数同志出发点还是好的”。但是,我们并不能保证好心就不会办坏事,在一种错误的心态的指引下,好心有可能会办更多的坏事——即使事实并非如此,我们也没有理由将错误归之为一些客观上的原因,更不应该把这种行为拿来作为一种“领导重视”的典型加以塑造——然而这样的情况在现实之中可谓数不胜数, 这就在无形中淡化了法治的观念,而是突出了一种领导的权威,一种个人意志——即使这个领导的批示与法律要求是一致的,我们也要看到,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对法制的破坏,它使法律的权威成为了一种基于政治的,行政的领导权的东西,于是也就丧失了法律的权威以及它的可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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