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沉默权
陈瑞华:在美国,沉默权确立的依据是什么?米兰达规则为什么在60年代能得到美国最高法院的确认?
陈翠芳:沉默权是
宪法赋予的权利,在美国被认为是很重要的。而米兰达规则却存有争议,因为这个程序使很多有罪的人由于警察未告知米兰达规则而逍遥法外。现在美国正在审理一个有关米兰达规则的案件----迪根森案(音译),该案判决将决定米兰达规则是否被继续沿用。支持一方认为被告应得到米兰达规则警告,因为他们有
宪法赋予的沉默权,而反对一方则认为有些人的确犯了罪,仅仅因为警察忘了这个警告就逍遥法外,这很不应该。现在美国最高法院的任务是确定在米兰达规则未适用时,被告的有罪供述是否在法庭上仍然有效。据研究,是否给予米兰达规则警告,对被告的有罪供述是没有多大影响的。
有人问:陈法官对迪根森一案有何预测?你个人对米兰达规则持何态度?
陈翠芳:现在美国的法官多数倾向于保守,即认为米兰达规则不应成为被告做出有罪供述的前提,因此迪根森案可能会推翻米兰达规则。多数媒体和我也倾向这个观点。米兰达规则做为保护被告权利的一项措施,已经深入人心,时隔三十年后,也许已没有必要再用它了。如果废除了米兰达规则,则法官的任务就是判断被告的有罪供述是自愿做出的还是诱逼做出的。为确保这一点,可以给予被告人举行听证会的机会,在听证会上法官如果对案件事实有任何疑问,就会做出有利于被告的决定(哪怕是错误的决定)。
陈瑞华:根据我个人理解,沉默权有多个构成要素,告知一个人有沉默权则是个基本的要素。我个人认为(米兰达)警告是沉默的前提,没有警告,就没有沉默。
陈翠芳:当时米兰达规则之所以确立,是因为存在着警察滥用权利的情形。现在的中国情形与当时的美国相似,所以陈(瑞华)教授会倾向于给出警告的做法。
三、证据展示
陈瑞华:在纽约州,证据展示的范围是什么?
陈翠芳:检察官被认为代表政府,追求的是真理、正义,而律师所保护的是当事人的利益。如果检察官发现一个证据对被告是有利的,则有义务向法官或者被告律师展示出来,不能隐藏。在证据展示阶段,检察官要和律师见面,并将所掌握的信息按律师的要求斟酌提供给律师,而在审判前,律师则无义务向检察官展示证据和答辩状,唯一要提供的是需要由检察官调查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