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刑事司法制度之比较
陈翠芳
【全文】
题:被告沉默权对羁押的司法审查、证据展示
对话人:陈翠芳(The Honorable Dorothy Chin Brandt)美国纽约州第一位亚裔女法官
陈瑞华 北大法学院教授
主持人:袁泳(北大知识学院)
翻 译:郝倩(法学院研究生)
主 办:北京大学研究生会学术一部
题:被告沉默权对羁押的司法审查、证据展示
对话人:陈翠芳(The Honorable Dorothy Chin Brandt)美国纽约州第一位亚裔女法官
陈瑞华 北大法学院教授
主持人:袁泳(北大知识学院)
翻 译:郝倩(法学院研究生)
主 办:北京大学研究生会学术一部
一、对羁押的司法审查
陈瑞华:在美国,谁来决定羁押、扣押、逮捕、搜查、窃听等涉及公民权利的司法 行为?
陈翠芳:在美国,警察决定指控,但被指控的财产必须与被指控的范围有关。公民一经被羁押,24小时内,警察必须到法官那里说明指控的原因。在24小时内,当事人随时都可与法官见面。法官根据会面结果决定是否继续羁押,如果决定继续羁押,仅仅是因为这个人犯了罪或法官认为是他个犯人,则这是一个错误的判决,可以上诉。
陈瑞华:在美国,羁押一段时间仍未开庭,被羁押者向谁和怎样提出解除关押申请?
陈翠芳:到法官那里申请。他可以通过其律师,以“我的当事人已经被羁押这么长时间了”为由向法官提出释放申请,这时候,法官必须签署命令,释放被羁押者。超期羁押在美国是较少发生的。
陈瑞华:在美国纽约州,有多少被告人在审前被羁押?
陈翠芳:在美国有保释制度,但谋杀犯和贩毒犯不能保释。据我估计,有25%的人在审前被羁押。
陈瑞华:其它未被羁押的,是否会影响或妨碍侦查?
陈翠芳:不会。美国人的看法是,人身自由很重要,如果有自由,就可以更好地准备辩护,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陈瑞华:在美国,所有的羁押决定都是法官做出来的,而法官的决定是有个证明标准的,例如,逮捕的标准是Probable Cause(可成立的理由),而将来在法庭判定无罪的标准是Beyond Reasonable Doubt(排除合理性怀疑)。因此,在美国一个人被羁押后,又被判无罪是不用赔偿的。但中国是公检法流水作业,逮捕的标准与定罪的标准差不多,法院最后判被告人无罪,就带来国家赔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