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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论坛之七:法官的使命

  在诉讼中法院,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审判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是要作有罪或无罪的判决的,因而更加应该具有程序的意识。 
  我认为法官的使命是法官这个群体在社会中追求的目标,而不是某个人的行为。我们的法官队伍不断进步,但由于其受自身水平的局限也受各种压力,因而研究法官的使命必须同社会环境结合起来,不断的深入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 张军的评论 
  讲到法官的使命我认为应从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来探讨。 
  刑事诉讼法是规定了公检法三家的工作的,但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都有主动采取强制措施的职权,只要其采取强制措施,就要把其送到法庭,判其有罪,否则一切都是白搭,因而法院才是刑事诉讼的核心。 
  陈兴良老师的说法我赞成,法官确定是护法使者。但是需要说明的是: 
  法官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是无错的。一部法律制定的再细也要法官执行“徒法不足以行”。罪刑法定是有空当的。如“数额较大”如何规定,由高院判断,“情节显著轻微”由谁判断,法官。因而在这种情况下,怕是罪刑人定了。因此法官不是机器,他是有使命的,他是护法使者。 
  法律是人民意志体现,但是法律是在颁布就落后了,今天的人民意志就要法官自己去悟,去判断,必须以自己的法律意识,理念,正义观来理解人民的意志。这就是法官的使命。 
  护法使者是法官的使命,我认为这是一个基本的使命,仅有这个使命不是一个好法官。 
  陈光良老师说的“捕鱼”的案例我有不同的观点,我认为一法官应理解法律的本意,在捕鱼中认定捕鱼对人有罪并不是类推。类推是指对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的认定。比方说,捡300万元不交还失主类推为盗窃,垂钓与撒网捕鱼性质是相同的,因而认为捕鱼有罪不是类推。 
  法官如何做护法使者,在实践中我们就是这么做的,再比如受贿罪,法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时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是受贿罪”。按照这条法律所载明的语言顺序,先收钱,后办事不是受贿。 
  实践中,也是在安徽,有一位国家工作人员,正当的履行了他的职务,让下级赚到了钱,一年之后,下级给他一笔钱,他也知道这笔钱是下级给他办事的回报。这样的行为是不是应认定为受贿? 
  一审法院宣判无罪,检察院抗诉,我们认为,他是明知这是利用职务才能得到的钱,这就是受贿。如果严格依照最刑法定,法律机器是不能定罪时,但如果这样的情况,不定罪人们就会先办事,后收钱,那就没有受贿罪了。 
  再比如,没有为他人办事但收了钱?定不定罪?这和受贿构成不同,拿钱不办事更坏,渎职还骗人,破坏公务人员的形象。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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